打好控烟牌首先要完善行政处罚机制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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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控烟条例》修改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这也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首次就罚款额度问题进行的专项听证会。已经实施了15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控烟条例》,曾被公众质疑控烟效果不佳。正因为如此,深圳《控烟条例》启动修改以来一直受到各界关注。
首先,目前我国控烟规定的主管部门有四种类型:以卫生行政部门做为主管部门;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教育、文化、公安、交通、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控烟工作;由爱国卫生管理委员会为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这种多元的模式必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做到各司其职但又要加强分工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前提。通过研究“深圳新控烟条例”可以看出,其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并不是十分明确。对于哪一个部门进行宏观指导,哪一个部门进行微观控制,在不同的控烟范围内哪一个部门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如果梳理不当,很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重复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深圳新控烟条例”中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款不尽完善。控烟条例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在这些场所吸烟带来的危害是不同的,“深圳新控烟条例”只规定不分情节的笼统立法,势必会导致执法过程中执法过轻或过严的问题。
再次,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指导下,我国控烟条例的适用范围可分为绝对禁烟区和相对控烟区。绝对禁烟区指禁止吸烟的区域,在此区域也不得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相对控烟区指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烟外,应当设立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虽然我国各省市都规定了绝对禁烟区,但也提出了保留,建立了相对控烟区,这主要受限于我国烟草市场发达、吸烟人群庞大。在遵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
最后,控烟处罚应当遵循执法程序,否则就会进入重实质轻程序的误区。应该承认的是,轻程序是我国的传统习惯,至今还严重影响着国家的法治建设。“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的观念也根深蒂固,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将执法程序纳入到控烟条例中,这是控烟立法的一个进步。笔者认为,这是今后控烟条例制定应当加强的部分。 (钱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