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干线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中国建立商标信息交换库
面对国内屡禁不止的商标域名抢注及侵权现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电子政务中心副主任宋庆近日表示,为更好地实现商标网络权益保护,完善实体商标和网络域名的双重保护体系,建立全球商标域名保护机制迫在眉睫。中国已建立中文商标信息交换库,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间举行的“2013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研讨会上,宋庆表示,互联网时代商标保护面临新挑战。由于域名的注册、管理、运营和技术自成一体,与商标系统之间缺乏快捷有效的信息沟通,时常出现与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被抢注的问题,企业的商标权因此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保护风险。
宋庆说:“企业面临域名纠纷,现有的解决方式并不理想。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2009年通过在全球建立商标信息交换库(TMCH)为商标权人提供一种预防性商标保护措施。”
据了解,TMCH项目较好地解决了以英文为母语的西方国家企业商标保护问题,但对于中国地区和中文商标则存在两大矛盾,一是无法解决中国广泛存在的繁简体等效情况;二是TMCH项目由一个海外服务机构负责执行,存在地域和文化上的不便利。因此,将数据库系统设于中国,有利于保护中国的经济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
据介绍,为弥补国际上TMCH的运行缺陷,实现本地化服务,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CONAC)组建研发,突破了国际上TMCH无法对中文商标进行验证和保护的难题,并得到ICANN高层的承诺,授权CONAC作为中国的TMCH服务提供商。这标志着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成为全球商标信息交换机构,为全球唯一的中文商标数据验证和服务提供商。中文商标信息交换库现已正式上线运行。
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须在文交所交易
财政部近日发出消息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转让收益应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受让方如有特殊要求拟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须报财政部批准。中央文化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中央文化企业或其全资境内子企业,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财政部规定,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财政部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可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财政部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须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文化部将取消和下放部分营业性演出审批
近日,文化部发布消息称,从今年7月1日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文化部不再受理相关审批项目。
根据近日下发的《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通知》取消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演出经营主体变更的审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可以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