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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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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编外用工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中国贸易报  

    ■邱庆华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是否会对编外用工产生影响,笔者结合人行上饶市中支辖内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应对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影响较大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变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既有岗位限制又有人数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66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据此,主要业务岗位将不能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工。

    (二)已经建立的劳务派遣关系可能面临调整或终止。2012年12月28日之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不论岗位性质和人数多少,均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应当根据修正案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进行调整。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有关用工岗位和人数的规定,则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但自2013年7月1日起必须遵守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

    (三)劳务派遣用工成本将会增加。《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63条: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还要求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要按照同岗位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计算,并且要求写进劳务派遣协议。如此一来,用工成本将大幅增加。

    (四)违法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将承受更加严重的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92条对罚款的适用情形和罚款金额均进行了调整。在罚款的适用情形方面,《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逾期不改正”为前提条件,相对未修订之前的“情节严重”来说,这会增加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以罚款形式的行政处罚的可能性。在罚款金额方面,修正案规定的标准为“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比未修订之前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要高很多。

    二、对策建议

    (一)正确理解同工同酬的含义

    根据原劳动部《〈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46条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可见,“同工”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二)及时清理并纠正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

    中支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对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于2012年12月28日之前,可以继续履行协议,但应最迟于2013年7月1日前对协议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

    (三)合理规避同工同酬的规定

    一是消除“同工”所赖以参照的岗位。由于“岗位”是用人单自主设立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现有岗位进行调整,或对相关岗位的正式职工进行转岗分流,消除特定的“同一岗位”或“同类岗位”。二是采取手段使“同岗”不“同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一是通过兼岗等形式增加正式职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二是通过业务培训、技术职称评定等形式增加正式职工的资格和资历;三是通过持证上岗等规定限制劳务派遣工独立开展工作。三是采用劳动合同用工方式并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采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形式,依法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

    (四)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经营状况。2013年6月30日之前应尽量避免与规模小(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经营状况不佳、可能无法长期存续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已经与具有上述情况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的,要密切关注该公司动向。

    (作者单位系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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