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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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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公司股权战引发法律争议

来源:中国贸易报  

    陈兴良、陈卫东、刘俊海3位专家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名

    ““怡怡景景华华庭庭””项项目目施施工工现现场场

    ■本报记者  王国荣

    今年以来,湖北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接连出事: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洪被拘捕、公司资产被侵占、所开发地产项目被抢走……而这一切的背后,则是围绕银都公司股权的争夺。

    银都公司顾问段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陈洪曾向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公司)董事长刘宝林借款4000万元的高利贷,用于开发在汉阳大道的“怡景华庭”项目。当项目完成征地拆迁施工,并准备于今年5月份预售开盘时,刘宝林却突然提出不要高额利息,而要陈洪开发的“怡景华庭”项目。协商无果后,刘宝林宣称自己是银都公司的大股东,以陈洪“挪用公司资金”为名,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报案。

    今年5月,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批捕了陈洪。

    祸起借贷

    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成立于2002年,2007年10月以前股东为陈洪、黄万惠(陈洪的母亲)、祝忠艳。2002年至2007年10月,银都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07年10月,为开发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怡景华庭”项目,武汉银都公司(早在2004年即取得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为3.2万平方米)经公司时任总经理徐阿玲介绍,向九州通公司董事长刘宝林借钱,双方约定出借方为刘宝林控股的楚昌公司,金额为4000万元,按30%的年利率计息。

    2007年10月25日,刘宝林将1000万元款项以增加银都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银都公司,同时以60元的对价将陈洪等人价值600万元的股权转到刘宝林的楚昌公司名下。这样,刘宝林形式上持有了银都公司80%股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2008年2月,楚昌公司将3000万元以借款合同形式出现,合同约定年利率8%。

    刘宝林要求银都公司每年给付1200万元利息。此1200万元以两种方式付息:240万元在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年息8%),960万元要求陈洪以个人名义向刘宝林的外甥女张小英以还借款的方式支付,并以楚昌公司获取固定回报的方式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关于960万元高息,刘宝林还要求银都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确定,即每年要保证楚昌公司获取960万元的红利。

    据段波介绍,目前,陈洪已还利息1875万元,还本金890万元。

    段波说,临近2012年底,正当陈洪开发的3.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怡景华庭”基础工程告峻,2013年5月即可开盘出售时,刘宝林却突然提出不要高额利息,而要陈洪开发的“怡景华庭”项目的股权,陈洪坚决不同意。

    2012年12月底,刘宝林以银都公司的大股东身份,向汉阳分局报案。

    一波三折的追逃

    据段波介绍,今年1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立案,但立案后并未找过陈洪询问、调查,就于1月14日对陈洪以挪用公司资金罪网上追逃。

    让银都公司更难理解的是,3月19日,汉阳分局才对陈洪下发“传唤令”,传唤证中午发到项目施工工地,随后又被汉阳公安收回。

    陈洪母亲黄万惠告诉记者,今年1月10日,陈洪还在九州通公司与刘宝林签订借款80万元的合同;1月25日陈洪在公司签批员工工资、拆迁户的过渡费;1月19日还电话约见汉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潘队长。黄万惠质疑,既然陈洪一直在公司,公安机关为什么未经传唤询问,就先上网通缉,这符合法定程序吗?

    黄万惠说,早在2012年底,陈洪就已查觉到刘宝林想把银都公司据为己有的企图,与家人商量后,向刘宝林提出了3种方案:“第一,开盘销售时,刘宝林将本息收清后,剩余的交给我;第二,刘宝林请审计部门审计后,将我的投入给我,我离开;第三,我的投入我不要了,刘宝林给我1000万元,我将公司全部交给他。”对此,刘宝林彻底翻脸,“你给我把项目建完,我来销售,全部销售款还我的债,全部完成后,看你的表现我给你500万元”。

    今年2月23日,刘宝林在公司当着员工面,让九州通公司高管给黄万惠带话:“请转告陈洪的母亲,让她来求饶,3个条件满足我了,我就放他一马:一要服软,将公司股份全部转给我;二老老实实把项目给我搞完;三给我写630万元的欠条。”

    陈洪选择了坚持。直到4月14日,他在浙江金华被汉阳公安干警和九州通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抓捕。

    今年5月,汉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批捕了陈洪。

    股权争夺战还在继续

    在陈洪被抓捕后,银都公司股权的争夺战还在继续。

    段波告诉记者,3月21日,刘宝林用私刻的银都公司公章、伪造陈洪签名在武汉市建委办理了“怡景华庭”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因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提交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原件,刘宝林就登报称“遗失”,其实这些证件都在银都公司。

    段波说,刘宝林下一步可能将用同样方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而完全抢占“怡景华庭”项目。

    公安部、最高检等曾多次下文,要求公检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

    对此,段波认为,经济纠纷可以自己协商解决,还可通过其它方式主张,警方不应再介入。这起案件属典型的选择性、敛财式执法。

    记者曾于4月底将此事去函采访武汉市公安局,但迄今仍未收到任何回音。

    专家观点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洪罪责

    这一案件,也引起国内法学界的重视。3月1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博士刘俊海为此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

    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论证意见书》一般认为具有重大的参考作用。

    一、关于楚昌公司是银都公司的股东还是债权人的问题,《专家论证意见书》指出,“本案的基础证据:第一,2002年银都公司成立时,陈洪、黄万惠和祝忠艳为公司股东,所以,楚昌公司并不是原始股东。第二,从股权转让协议看,楚昌公司取得股权的对价是不充分的。以60元换取600万元的股权说明这并不是一个商事法概念上的股权转让,不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协议。第三,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无论银都公司盈亏,楚昌公司每年都要获取960万元的固定的收益。根据公司法,股东投资能否分红要取决于公司是否有盈利和公司政策。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是要与企业共担风险的,楚昌公司收取固定收益且优先收取的约定,显然不符合股东出资的性质。第四,从提供的资料来看,每年960万元的固定回报显然不是指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回报,因为在投入1000万元时,楚昌公司明知银都公司的项目还在拆迁,不可能每年有960万元固定回报,应该是1000万元及3000万元都是借款,按年30%利率,每年共计1200万元利息,其中240万元规定在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余960万元用借款的方式约定,这比较符合逻辑。第五,楚昌公司向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楚昌公司取得银都公司80%的股权是为了出借给银都的4000万元的安全起见,如果银都公司顺利还款,这些股权必须还给陈洪,显然这是一个借款的担保,而不是一个真正的股权转让。这也是楚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说明不仅是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依据,更可以作为认定楚昌公司不是银都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所以,“这种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应是围绕借贷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楚昌公司应是银都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股东。”

    二、关于陈洪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的问题,《专家论证意见书》指出,“第一笔银都公司向融富成公司打款的400万元不应构成挪用资金。双方的合作协议和法院的判决书都证实这笔款项是一笔投资款,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商事行为,不是刑事犯罪。”

    第二笔银都公司向北海加加合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的200万元和向黑龙江宁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汇入的30万元。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况: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如果公安机关认定银都公司汇出的这230万元款项系犯罪嫌疑人陈洪挪用的银都公司资金,那么公安机关必须能证明陈洪的行为符合以上三种犯罪情形之一。”

    第三笔关于陈洪与徐阿玲共同犯罪的问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徐阿玲在2007年介绍了楚昌公司借款给银都公司4000万元,银都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洪均认可这一事实,所以徐阿玲从银都公司拿走的400余万元应属融资费用,不应作为挪用公司资金来认定。”

    所以,“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洪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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