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字号“莲香楼”纠纷升级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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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莉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香楼公司)将百年老字号“莲香楼”商标所有者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饮食集团)诉至法院,认为饮食集团侵害其合法权益,索偿1000万元。
据了解,饮食集团代表律师董宜东最近表示,“收回品牌将是广州饮食集团未来处理事件的一个选项。”
一纸“声明”令矛盾升级
引起这起诉讼的“罪魁祸首”乃一纸“声明”。不久前,饮食集团在广州各大报刊登声明,称自己是“莲香楼”注册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未经允许使用该商标都属于侵权。
面对如此“声明”,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世家)认为不能接受。
2006年7月10日,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区国资局委托公开招标转让莲香楼公司99%的股权,最终被西关世家买下,但商标并未随之转让,目前仍归广州市国资委,由饮食集团代管。转让条件包括可以使用“莲香楼”商标,西关世家需向饮食集团缴纳商标使用费。
“当时对方开出137万元/年的转让价格,并要求每年递增3%,我们对此提出了异议。”莲香楼公司董事总经理李辉表示,“如果以每年3%的幅度递增,未来的商标使用费相当于无上限,长久下去,经过若干年后,商标使用费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且当时莲香楼的商标价格估值是900万元,如果长期交下去,也不是很合理。”
双方因商标使用费僵持不下。2012年上半年,广州饮食集团将西关世家告上法庭。据了解,目前广州中院已经判决,仅要求西关世家赔偿部分积欠商标使用费,未对未来商标使用费的交付做出规定,因此广州饮食集团又将案件上诉至高等法院,目前案件处于调停阶段。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莲香楼公司最近发现饮食集团授权陶陶居公司使用“莲香楼”商标,再加上饮食集团的声明,让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李辉称,根据双方的股权交易合同,结合原莲香楼企业的改制目的和宗旨,西关世家享有莲香楼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利,饮食集团在莲香楼品牌被盘活并做强做大后,又将该品牌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西关世家的经济利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以将其诉至法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刘晓春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莲香楼”商标使用权纠纷案件,直接来看,固然涉及到的是商标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使用费收取高低问题,但是归根究底,这涉及到在老字号这个特殊问题上,作为老字号商标直接使用者代表的莲香楼公司到底拥有什么样的合法权利,以及他们使用商标的权利来源问题。
如果按照正常的商标使用许可实践,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如果有其他人希望能够使用该商标,则需要通过跟商标权人的谈判确定商标使用许可条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这是一种市场行为,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谈判来确定使用费等许可关键条款。许可期届满之后,如果商标权人不愿继续许可,则可以禁止被许可人的继续使用行为。
据了解,因双方在商标使用费上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固7年来都没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事实是2006年双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后,西关世家一直不肯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饮食集团的法律顾问对媒体表示,“一年137万元的商标年使用费用是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按照法律流程,应该在签署《股权交易合同》之后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送到商标局备案,可是西关世家却没有这么做。”
“当时广州饮食集团方面提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两年一签,并且商标使用费的要逐年递增,说白了就是要钱,西关世家方面认为该做法违背了整体转让时双方的约定,所以想谈妥了再签。”李辉表示。
建议给予商标实际使用人更多的保护
“合则聚,不合则散,是市场中理性主体意思自治的自然结果。如果按照这一原则,‘莲香楼’商标使用权纠纷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标注册人饮食集团和使用人莲香楼公司之间的平等谈判。”刘晓春说,“但是,明眼人能够很容易看出来,以‘莲香楼’为代表的老字号商标使用纠纷,并非单纯的市场行为,而是涉及到复杂的历史问题,涉及到老字号作为一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过程中的利益纠葛。”
刘晓春认为,在这个模型中,商标权人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以及背后的国资委,实质上代表的是政府的利益。老字号商标权被作为一种资产收归“国有”,也存在特定的历史原因。实际上,饮食集团或者国资委本身是不可能亲自去使用“莲香楼”商标建立属于自己的商誉的,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印象中的“莲香楼”商标也是指向莲香楼公司这一商标实际使用人,而并非饮食集团。莲香楼公司对于商标的使用权利,是建立在特定的历史事实基础之上。根据媒体的报道,其获取商标使用权的主要法律基础文件是对于商标使用费标准语焉不详的“股权交易合同”,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带有一定“保护老字号、传承老字号”的文化任务。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莲香楼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取得过程,并非是简单的市场行为,而是具有一定的政治和文化考量,合同的对方当时也并非是作为一个纯粹的商业主体出现的。
“根据这些前提,莲香楼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简单地根据商标的现有市场价值和商标权人的主观意志来确定,而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权利。”刘晓春认为,一方面不应当基于商标权人的意志随意被终止,另一方面,商标许可费用标准也应当结合股权交易时的历史条件,探求双方的真实意图,在当时,双方考虑更多的恐怕不是政府如何通过商标许可来增加自己的收益。考虑到莲香楼公司多年以来对于“莲香楼”老字号的持续经营建设,以及消费者对于莲香楼商誉的认可,对于这一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才更符合将老字号发扬光大的政策。
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一有利于老字号发展
由于历史的原因,老字号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过程中没有权益被明确地划分,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广州市有规定,老字号品牌归国家所有,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由于老字号品牌并不属于自己,经营者放不开手脚,不愿投入太多钱去维护老品牌。还有不少“老字号”连商标都没注册,由此产生的纠纷不胜枚举。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不能把这些纠纷等同于一般的商标权许可纠纷,充分考虑到历史的特殊性,对于真正的经营者和商标使用者给予倾向性的保护。”刘晓春表示,这里面还有一个症结在于,商标制度的本来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权,来保护商标权人的商誉。但是对于“莲香楼”这样的老字号,商标权人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其权利人国资委并没有需要保护的商誉。消费者对于老字号的商誉认可,指向的也是莲香楼公司这样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最根本的解决机制,还是让商标制度回归其本位,通过交易、移转等方式,使国资委解除商标权人的身份,使得“莲香楼”商标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主体合一,这才能回归到商标制度的本旨,更好地促进老字号的长远发展。
广东省老字号协会负责人也表示,若品牌与企业经营剥离,不利于老字号的活化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