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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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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为何突然出现“杂音”?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中国好声音》凭着借鉴海外的崭新节目模式、强大的媒体宣传、著名的导师和卖力的歌者一举成为国内炙手可热的一档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已经彻底成为“中国好生意”。

    不过,近日围绕《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音频版权发生的争议无疑给中国好声音带来了“杂音”。酷我音乐与百度音乐曾先后在新浪微博上声称已获得第二季《中国好声音》独家音频版权,并附版权声明链接。其中,7月11日酷我音乐声明已从北京星云乐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获得《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全部音乐作品版权。7月12日,百度音乐即在微博上发文回应,称“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权利人,已将《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全部现场歌曲以及后期制作歌曲的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百度公司。”目前,百度方面的微博已被《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转发,并称“第二季中国好声音独家音频版权只在百度音乐”。

    在酷我与百度双方发布的版权声明上却可以看到,它们是从不同转让人处购得版权。然而,从版权法角度来看,同一作品的独家版权人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两个版权转让合同链条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

    这一“杂音”的出现,显然与中国目前混乱的音乐版权流转机制有关。

    版权是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版权人对其权利和作品采取虚拟占有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与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相矛盾的是,我国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版权公示制度。法律虽然规定版权自动产生,并且承认著作财产权可自由转让,但却缺乏权利产生和变动的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这种制度难免导致版权的权属争议、“一权多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版权交易障碍,影响版权产业的发展。

    百度、酷我之间围绕《中国好声音》第二季音频版权的争执并非首例。

    早在2002年至2007年间发生的震惊版权界的“金互动版权诈骗”案中,由于版权归属缺乏公示就已经酿成了巨大的法律纠纷。犯罪嫌疑人杨建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实际掌控的金互动等几家公司的名义,将美国著作权人所有的5433部电影作品、韩国著作权人所有的979部影视作品,有偿提供给百余家网络公司进行播映及宽带视频点播。其中,中国铁通、中国网通和中国电信旗下的多家分公司都曾与杨建委签订过合作协议。

    没过多久,这些“被授权方”就收到了来自美国版权人的律师函。如梦方醒的网络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杨建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万元。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众多“被授权”网站无疑承担了重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国外电影公司也受到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究其原因,杨建委等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是重要原因。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缺乏一个权威的版权公示制度,导致版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只能隔山买牛,听天由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解决这一尴尬局面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版权公示制度和平台,让版权交易各方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某一影音节目内容的版权状况,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版权交易,避免版权欺诈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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