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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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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贸易报  

    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1、设立条件

    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2、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指定(委托)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经营范围涉及前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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