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民企频涉商业贿赂 涉案人多高学历
来源:中国贸易报
![]() |
■卢丽涛
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案揭开了企业商业贿赂的冰山一角。作为民营经济最为活跃的深圳,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企内部的商业贿赂案频发,形势亦不容乐观。
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0年至今,深圳有超过120名民企工作人员因收受商业贿赂,被检察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查起诉,其中不乏中兴、富士康、比亚迪、创维、茂业等大型民企工作人员,著名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占比高达六成。
民企商业贿赂案呈四大特点
姜某,30岁左右,在某著名的大型民企中担任生产部经理,在选定供货商方面有一定话语权。2011年,姜某先后以买房子、投资等为由,向多家供货商索要人民币近150万元,并给相应的供货商提供关照,造成了一些货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货品短缺、价格虚高等问题。后经深圳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2012年8月,姜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官张舒舒表示,民企商业贿赂案件的第一个特点是涉案人员学历高。“80后”、30岁左右的年轻人占总涉案人数的七成以上,且都是本科以上学历,很多还是硕士、海归等。他们拥有一份体面、稳定且收入高的工作,正逐步走上民企中层管理岗位,如部门经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手中有一定职权。
大型民企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件的第二个特点是受贿额总体偏大。张舒舒说,这些大型民企涉及动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工程项目、采购、招投标等,送上的“好处费”也高达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某大型民企的高级工程师许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基建工程项目上帮他人成功竞标,先后收受好处费人民币985万元。
第三个特点是受贿岗位分散。张舒舒说,中小民营企业的“腐败”集中在采购等岗位,但大型民企人员众多,很多岗位都有一定的获利空间。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收受商业贿赂的人员已涉及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采购人员、财务人员、对外服务科科长、工程师、技术支持等,甚至后勤岗位如车辆管理员、行政管理员、行政监督员也成了涉案人员。
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的第四个特点是“窝案”频发。如一家电子公司为了自己的手机射频天线能进某大型民企而行贿,使该大型民企的4名工程师因收受商业贿赂同时“落马”;一家电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拿下多份采购合同而向某大型民企的多个办事处工作人员行贿,造成该大型民企的市场经理、市场总监、终端经理等4人被一连串牵出并追究刑责。
以公司清查并报案为主
大型民企成为商业贿赂案重灾区有多方面原因。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官杜旭东对记者表示,相比中小民营企业,一些大型民企的自我清查能力较强、力度较大,比如华为、中兴这样的大企业,都设有专门的法务部,对内部员工的腐败问题不愿容忍并肯花力气去查办。
杜旭东表示,民营企业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案的查处,目前最大的困难是发现难,基本依赖于所在公司的报案,群众举报的几乎为零。所以,很多商业贿赂案是否会案发,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如果所在公司不愿意报案或自行将涉案人员开除了事,司法机关也很难主动介入。
一些公司保全证据的意识不足,出事之前没想到员工会收受商业贿赂,出事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拿不出相关的有力证据,造成很多案件难以侦破或无法进入检察机关的公诉环节,最终无法追究涉案员工的刑事责任。
同时,大型民企掌握的资源更多,利益更大,一些员工手中的权力也很大,容易吸引一些行贿人将他们作为目标。而这些大型民企的工作人员虽然年轻、学历高,但法律意识非常薄弱。
张舒舒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自己不是公务人员,反腐与他们没有关系,收些回扣属于潜规则,但他们没想到,哪怕是收取5000元回扣款,就已经涉嫌犯罪并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大型民企商业贿赂案高发也暴露出民企管理的制度漏洞。张舒舒表示,一些民营企业在岗位权限的设置、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员工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特别是在业务扩张时期,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造成了一些员工权力过大又缺少监管,最终随波逐流收受贿赂,甚至主动索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