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磁企受困于日企专利垄断
欲联手绝地反击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中国磁材企业起诉日本企业日立金属的专利垄断案事件备受业内关注。日前,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宝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有国内十余家非授权企业有意愿加入起诉日立金属的行列,预计月底将确定名单,最快9月份会有动作,并将在中国和美国同时进行起诉。
非授权企业绝地反击
按照孙宝玉的说法,日立金属现在主要是工艺专利,另外最有效的专利是成分专利,而成分专利在2003年就已经过期,但日立金属又申请了结构专利,结构专利将于2014年到期。对于明年到期的专利,国内企业没有异议,明年以后继续延长的专利期限,国内企业却并不认可。
今年7月11日,由山西磁材联盟发起,多家磁材厂在沈阳召开了中国稀土永磁产业发展促进会成立大会。会议成立了钕铁硼稀土永磁国内专利专案组和国际专利专案组,选举中北通磁为促进会会长单位。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稀土永磁产业发展促进会主动挑起“战事”,多少也有些无奈。中国约有200家稀土永磁生产企业。而经过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中国企业仅上市公司中科三环、安泰科技、宁波韵升和正海磁材等8家企业。2012年,中国稀土永磁企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仅三成,许多生产企业因酣战中低端市场而亏本、停产,但是上述经过授权的8家企业却仍然实现赢利。
据了解,确定参加诉讼的企业已在国内有几百项专利。如果赢了官司,日立金属申请的专利或被认为无效,中国所有的钕铁硼企业将处在同一起跑线上。
“哪怕日立金属可以放开一点,允许十几家企业购买专利使用权,我们都觉得有商量余地。”孙宝玉说。
“中国已获专利授权的8家企业产能是国外产能的两倍,完全可以供应全球需求,不需再授权更多企业。”已获得授权的中科三环高级副总裁胡伯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日立金属考虑不再扩大授权也是为自身利益着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刘晓春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要求上与发明专利相比相对较弱,并且在授权之前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其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的确较大,但是,从日立金属在中国的专利组合来看,对于稀土永磁技术还是拥有一系列发明专利,建构了比较全面的专利防线。”
此前“337调查”达成和解
让孙宝玉看到希望的是一年前的“337调查”。去年8月,日立金属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禁止未授予专利使用权的钕铁硼磁体及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和在美国销售。其中,涉及诉讼的3家中国企业烟台正海磁材、宁波金鸡强磁和安徽大地熊已于今年5月14日与前者达成谅解,并同时获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从而换来出口美国的“市场通道”。
孙宝玉指出:“这宗官司能最终和解,说明日立金属的专利在认定本身方面就有问题或有空子。”
但刘晓春认为,一年前的“337调查”以和解告终,可能是很多原因导致的。由于337诉讼涉及到高额的成本,因此各方达成和解很多时候就是为了节省高额的诉讼成本和避免不确定的诉讼结果。正海磁材等与日立金属达成以专利许可为内容的和解协议,反倒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承认了专利的有效性。以和解协议的达成来推定专利授权存在问题,逻辑上并不成立。当然,由于“337调查”是美国制度,“337调查”中涉及的专利应该也是日立金属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理论上,与它在中国所拥有的专利权的有效性应该区别对待。
“日立金属于2003年到期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是不可能再取得新的专利的。所以我对专利延期的说法其实存在疑问。如果涉案专利就是日立金属已经到期的专利本身,由于《专利法》规定,专利获得授权必须具有新颖性,该到期的专利肯定不能符合这一规定。但是究竟涉案专利是否真的延期,恐怕需要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刘晓春进一步解释,比如,如果新的专利是在原有专利基础之上做出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创新,那么也是可以取得新的专利的。专利的无效宣告,是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细致、专业的比对和探讨,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专利是贸易战中常用武器
1983年,日立金属与美国通用公司研发了钕铁硼新型永磁技术,从而将稀土永磁材料带入第三代。这也是目前全球应用最广泛的稀土永磁材料。2003年,该基本成分发明专利到期,但日立金属通过申请工艺专利等手段,又将专利有效期延伸至2014年甚至更长时间。
孙宝玉认为:“制约我们发展的最大原因是日立金属的专利壁垒,除了国内获得日立金属授权的8家企业外,其他钕铁硼(稀土产品)生产企业因为没有授权,无法出口产品。”孙宝玉表示,日立金属发明专利已于2003年到期,它再申请工艺专利就是构建贸易壁垒,把非专利授权企业挡在市场之外。
刘晓春向记者介绍,专利是贸易战中经常使用的一项有效武器,掌握某个领域的关键技术,的确能够将竞争对手有效地排除在市场之外。这也是专利法给予专利权人的特权,作为他们从事技术创新并将新技术公诸于世的奖赏。在这个意义上,专利可以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贸易壁垒”,如果没有这一层壁垒的保护,由于模仿成本很低,专利权人投入的巨额研发成本将没有收回的机会,那么一开始也没有任何人愿意去进行研发了。所以,在《反垄断法》中,也规定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但是,如果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超过了正常竞争的界限,也有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比如,有的企业依据专利权而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却滥用这一支配地位,进行价格限定、歧视等行为,或者索要不合理的高价、出尔反尔违背诚信等等具体情况,就有可能构成垄断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法律上区分哪些是专利权带来的合法垄断,哪些是专利权人凭借其地位从事的非法垄断。”刘晓春说,“对于前一种情况,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从而打破专利这一合法垄断。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即使专利权持续有效,也可以向反垄断主管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矫正其垄断行为,并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