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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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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套餐与契约精神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近日,湖南长沙某消费者将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根据媒体报道,该消费者在移动营业厅办理了20元包150兆的上网套餐,月末没用完的流量在次月全部被清零了。于是,这名消费者起诉要求返还已经购买但没有使用的92兆流量或者现金补偿,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元。

    移动运营商近两年的日子不好过。由于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不多,消费者一提到运营商就会联想到两个字——垄断。所以,消费者起诉移动运营商的案子,一经媒体报道,往往获得的是一片支持之声。然而,这起“套餐清零”案件却没有延续这个趋势。虽然也有很多支持声音,但是反对者也不乏其人。最重要的反对理由就是:市场经济需要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其中的“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所谓“契约信守精神”,说白了就是“诚实守信,说话算数”的精神。

    当前,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中,“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而受到广泛接受,成为“契约精神”在法律条文中的重要体现。按照该原则,缔约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胁迫、在履约时不轻言反悔。

    试想如果没有契约精神,人人不讲信用,个个不守承诺,市场交易只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金融、证券等所有现代经济领域都无法立足。因此,正是因为有了现代契约精神的护佑,现代市场经济才得以迅猛发展。所以,我们要像珍视眼球一样珍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约精神”。

    回到本文提到的“流量套餐”案件中来。目前,我国各地都已经覆盖了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网络,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接入不同的移动运营商。

    当前每家运营商都有标准资费和套餐资费两类资费标准。以中国移动为例,如果不购买套餐的话,则每兆流量的价格为1元。而在消费者选择套餐后,按照其套餐20元包150兆计算,每兆流量仅约合0.13元。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选择计费套餐的方式获得了流量单价的优惠。消费者在享受优惠流量单价的同时,作为对价,要承诺在套餐计费周期内用完该流量,否则到期清零。

    笔者认为:如果该移动运营商以及该流量套餐确实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结果,则该套餐包含的数据流量及其使用规则都将成为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的契约条款。消费者只希望享受套餐中包含的低资费数据流量,而不愿意接受其“到期清零”的使用规则,有违契约精神,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过,如果该流量套餐是强加在消费者头上的,或者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导致契约并未合法成立,则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并无有效契约。此时,消费者依法维权,要求运营商退还强行收取的费用,解除强制交易行为,则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是此种情形,“契约精神”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和“契约平等精神”则站在消费者一边。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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