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张强 赵越
减刑、假释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改造和教育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责任。近年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通过设立驻狱巡回法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及帮教、定期进行回访等形式,让减刑、假释审判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巡回审理
洛阳中院在辖区的4所监狱均设立了驻狱巡回法庭,精选了19名人民陪审员,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抽取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专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细则》、《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职责规定》、《驻狱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暂行规定》、《驻狱巡回法庭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使工作有章可循。2010年4月9日,洛阳中院被省法院指定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和探索深化驻狱巡回法庭工作试点单位。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使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减刑假释工作,也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减刑假释工作,保证减刑假释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拟减刑的罪犯,有权对减刑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行使独立的表决权。至今,该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00余件。庭审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减刑建议书,合议庭听取拟减刑罪犯意见,罪犯管教干警及同狱罪犯当庭作证,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科学有序。参加过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第一次走进监狱开庭,没有想到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这么规范,并不象社会上流传的罪犯在监狱要挨打挨骂、干重活、减刑假释要花钱等,开完庭我一定要把我的所见所闻告诉大家”。
庭后帮教
洛阳中院注重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时,还对罪犯进行帮教。对服刑罪犯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是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惩教结合的有效手段。该院每次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同时,有针对性地选择一部分服刑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罪犯),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与罪犯面对面交流、心对心沟通,促使他们认罪悔罪,坚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化解他们的不良情绪,鼓励他们好好学习、认真改造,争取减刑,早日获得新生,做一个自食其力,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结合人民陪审员比法官更容易与服刑罪犯进行沟通的特点,引导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与罪犯谈心,帮助、教育、感化服刑罪犯,适时宣传我国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
定期回访
对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经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或假释出狱的人员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状况,与社区矫正部门沟通,向其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他们的日常表现,积极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针对他们的现状和今后的工作、生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生活有困难的人员,联合地方基层组织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使其生活有着落,增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鼓励他们积极上进,成为社会的有用之人。在回访的同时,派出人员到出狱人员所在地社区开展各种普法活动,使公民普遍了解刑法的有关规定,用生动的事例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推进了社会管理创新。
杨某某犯罪之前是银行领导,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曾一度丧失改造信心,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与其深入谈心,使其改造的信心倍增,杨某某感慨道:“作为一名罪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能够与我推心置腹地谈心,使我感到我没有被社会所抛弃,我一定好好改造”。同时杨某某在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说:“没有想到法院会到监狱设法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过程公开、透明,无论结果是什么,我相信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
(作者单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