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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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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雅虎邮箱事件看互联网上的格式条款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雅虎是国际互联网公司中最早进入中国并为中国网民提供服务的一家公司。很多网民今生第一个电子邮箱就是建立在yahoo的平台之上的。但时过境迁,曾红极一时的雅虎在全球业务遭遇瓶颈,业绩不断下滑的情况下终于挥刀“自宫”,放弃雅虎中国网站的邮箱产品业务。

    “终身邮箱”的口号言犹在耳,中国雅虎邮箱终究没能兑现这份承诺,退出历史舞台。本周,这家从1999年便进入中国的“骨灰级”邮箱服务商就已停止服务,用户的所有邮件和账户设置被彻底删除,一切数据清空。

    雅虎中国的人士表示,其拥有随时终止雅虎中国邮箱服务的权利。这项权利早已写在用户注册时的在线服务条款之中:

    “如发生经营策略调整、业务整合、企业合并/分立或资产重组等情况,中国雅虎有权依据其独立决策终止提供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包括本服务的任何功能、数据库或内容,但中国雅虎应提前60日以网站公告、邮件或其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您。您进一步理解并确认:基于本条约定的终止情况导致的邮箱服务终止,您不会因此而对中国雅虎产生任何争议、异议、请求、诉求或以任何形式带给中国雅虎以负面影响。您了解并同意,如本服务之使用被中断或终止,或您的账号及相关信息或文件被关闭或删除,中国雅虎均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很多雅虎邮箱用户对此颇有异议——用了许久的邮箱服务,怎么能说停就停了呢?一个登载在网站页面上并且很多用户都会忽略不读的在线格式条款,怎么能成为有效的法律根据呢!

    由此引出一个非常有普遍意义的话题——互联网上的格式条款问题。

    我们知道,商业性互联网站的用户往往人数众多。像谷歌、腾讯、雅虎这样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用户更是数以亿计。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为了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网站必须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而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用户群体,网站要想与他们签订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合同,是不可能的。在此背景下,互联网站基本都是在特定页面上设置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等待用户注册时点击“同意”按钮即告签约成功。

    笔者阅读过众多知名互联网站的在线格式条款,内容中几乎都包含“免责条款”这一关键内容。其中,类似雅虎中国邮箱服务条款这种“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俯拾皆是,数不胜数。这类条款是否有效?法律问题,我们要用法律来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由此可见,各个网站中关于“发生任何问题网站均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由于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在用户使用网站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时,用户仍然可以民事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雅虎中国邮箱终止服务事宜,虽然雅虎中国在邮箱停止服务前进行了充分通知,并且提供了邮箱迁移服务,尽到了一个免费邮箱服务提供者应尽的谨慎义务。但是,具体到个案之中,如果有用户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了此次邮箱关闭的损害,并且雅虎中国对此存在过错,仍然可以依法追究网站的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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