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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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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谣言 仍需完善法律框架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公安部近期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网络名人相继因涉嫌造谣传谣、敲诈勒索落网。

    无论是从维护国家基本法制秩序与社会基础道德伦理,还是从营造公正公平的网络商业环境来说,净化网络环境、建立健全网络谣言防范与惩戒机制都势在必行。

    建立打击网络谣言长效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朱巍认为,在互联网上,谣言的传播是立体的、发散的,传播速度很快,影响范围更广;网民通过下载、复制、截图等方式保存谣言信息,然后不断进行二次扩散,网络谣言辟谣难度更大。

    “很多恶性谣言的发源地都在网络。”朱巍说,网络言论没有明确的界限,更容易成为制造、传播谣言的重灾区。

    朱巍说:“这次打击行动十分及时。公安机关是打击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主力军,网警可以发挥‘未雨绸缪’的优势,可以尽早发现造谣行为,规避谣言所产生的恶劣影响。”

    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网络谣言事件中不难看出,除了一些严重捏造事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谣言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外,大部分造谣者仅受到行政处罚。违法成本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成为造谣者不断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重要原因之一。

    朱巍建议,打击网络谣言,公安机关要长期坚持下去,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成本。

    完善打击网络谣言的法律框架

    目前,法律对于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规范比较初步,相关条文散见于民法、治安管理法、刑法等法律中,但不成系统。应该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建立起系统长效的法律框架。

    知名IT法律专家赵占领认为:“我觉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治理方面也不是无法可依,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只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刑法条文基本成型了,但民法和行政法方面还不够完备,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惩罚力度还不够。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法惩治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时,无法找到完全适合的条文。”朱巍认为,除了严格执行刑法规定,严惩恶意造谣行为外,还要逐步完善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使惩治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有更完善、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具体谈到秦火火案涉及到的两个罪名,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赵占领认为,适用起来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争议之处。

    按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共同点是实施的公共场所都属于线下、实体的场所,都没有涉及到网络空间。“关于这一点,北京警方的负责人也说到存在争议,但网络空间上的造谣行为实际上是线下行为的延伸,是真实存在的,也可能造成实实在在的损害后果,所以,把它定为公共场所虽有争议,但问题不大,这是我看到的北京警方负责人的表态。”赵占领认为,打击网络造谣时应该把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

    “我的观点是网络空间也应该被视为公共场所,只是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把网络空间作为公共场所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涉及到司法解释的问题。在今年7月份的时候,司法解释在界定公共场所时没有把网络空间纳入。现在公安部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甚至以后可能会形成长效治理机制,从法律角度来说,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这一点,否则有可能跟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赵占领认为,把网络空间明确为公共场所之后,下一步就要明确细化一些标准,什么情况下算是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等,这里面要把握一个度,否则会影响言论自由、导致出现因言获罪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也存在与寻衅滋事罪类似的问题。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个罪名主要适用于几类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还有一种是其他类型的,按照司法解释,包括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买卖外汇等。但除了这些之外,对像网络恶意推广、非法删帖等这类网络公关业务,实际上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对这类行为依据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非法经营罪的名义去打击可能存在比较直接的法律障碍。但是这类行为应该说它的危害性很大,对普通用户是一种欺骗,利用了群众的情感,对相关受害人造成实实在在的损害,而且损害可能也很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种有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操纵网络舆论的行为进行打击,在刑事法律方面也需要寻求对策,对非法经营罪的范围进行扩大可能将是今后的选择。

    强化互联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有专家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打击互联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必须强化互联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以彻底摧毁寻衅滋事者的工作平台,而且可以督促网站经营者履行审查义务。

    公安机关在追究信息发布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对那些刊登这些信息的互联网站运营商一并追究责任。

    一些寻衅滋事者之所以能够得手,根本原因就在于互联网站的运营商里应外合,共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打击互联网站运营商非法经营行为绝对不能心慈手软。

    “网络的自我净化和网民的自我约束很重要,通过建立网络行业自律规范和网络社区公约,能够更好地实现网络自律和自净。”朱巍说,公安机关指导网络运营商推行的网络实名制,能够提高网民自律意识,遏制造谣传谣行为,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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