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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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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典型案例识别标准 谨防落入恶意诉讼陷阱

来源:中国贸易报  

    摄影张燕辉

    ■本报记者  静安

    近年来,一些虚假诉讼,甚至恶意诉讼频频发生,部分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出现了一些假案错案。

    日前,“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研讨会暨曙光大亚湾公司案件专家论证会”在北京举行。与会十多位专家学者对桂林曙光大亚湾公司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恶意诉讼的防范与治理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案件介绍

    1992年,广西桂林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大亚湾管委会)开始协商建设澳深公路项目,作为一个潜在的盈利项目,很多企业提出与曙光公司合作。

    1993年4月,惠州市大亚湾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以下简下称基础公司)和大亚湾华南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与曙光公司签订了《关于联合组建澳(头)深(圳)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合同》,约定共同出资300万元设立联营公司,并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澳深公路项目的2.25亿元资金全部由曙光公司出资,基础公司和华南公司负责项目立项、报建及协调当地各部门关系,开发出的澳深公路项目路侧的建设用地,依据大亚湾管委会分配给曙光公司的建设用地面积,曙光公司与华南公司按照8:2比例分配。

    协议签订后,华南公司没有履约投资,由曙光公司独立出资成立曙光大亚湾公司并且开始实施项目开发工作。后因国家政策规定“禁止以路换地”、规划改变等客观原因,澳深公路项目暂停施工。工程停工后,曙光大亚湾公司与大亚湾管委会就已投入资金的结算补偿工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2007年8月,大亚湾公用事业管理局等部门公布澳深公路项目的土石方工程造价鉴定为1.62亿元。此后,曙光大亚湾公司与大亚湾管委会之间就该项目其它补偿的最终结算问题不断进行协商。

    2008年5月12日,华南公司突然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曙光公司,要求:1.解除《关于联合组建澳(头)深(圳)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2.赔偿其损失1.32亿元。

    对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曙光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亿元。因惠州中院查封的账号是曙光大亚湾公司开设的商品房预售专用账号,导致预售资金无法用于商品房建设。

    为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在诉讼过程中,曙光大亚湾公司与华南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签订《关于澳深公路项目结算款分配的协议》(以下简称7.15协议),约定政府最终审定的总结算款及任何补偿(包括土地或其他形式的补偿)由双方按8:2比例分配;又于同年7月18日签订《关于澳深公路项目结算款分配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7.18协议),将双方对政府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款及任何补偿的分配比例变更为:1.62亿元以内的按双方8:2比例分配(曙光大亚湾公司80%,华南公司20%),超出1.62亿元的按双方2:8比例分配(曙光大亚湾公司20%,华南公司80%)。签订“7.15协议”、“7.18协议”后,华南公司申请撤诉。

    2008年10月6日,华南公司又以大亚湾管委会为被告、曙光大亚湾公司及大亚湾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为第三人,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

    2009年7月8日,华南公司再次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曙光大亚湾公司履行7.15协议、7.18协议相关义务,否则赔偿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导致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确认7.15协议、7.18协议合法有效;2.曙光大亚湾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7.15协议、7.18协议所约定的相关义务。

    判决下达之后,曙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此期间,2010年2月5日,大亚湾管委会与曙光公司签订《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处理协议》),约定大亚湾管委会以如下方式支付曙光大亚湾公司投资澳深沿海公路的投资款:1.两块土地199,590平方米(即300亩),评估价格为1.5亿元以此作为曙光大亚湾公司的投资所得;2.已借给曙光大亚湾公司的1200万元,抵作对曙光大亚湾公司的投资补偿款。

    经过重新审理,2011年9月2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确认7.15协议、7.18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曙光大亚湾公司将其依据《处理协议》所取得的收益(即手续完善后的199,5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及1200万元现金收入),按1.62亿元以内部分华南公司占20%,1.62亿元以上部分华南公司占80%的比例进行分配;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曙光公司和华南公司均不服重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判决维持原判。

    专家意见

    与会的国内法律界权威专家学者从曙光大亚湾公司案件诉讼行为入手,讨论分析了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恶意诉讼案件的性质和危害性,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恶意诉讼的防范与治理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上,有专家认为,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甚至可能滋生司法腐败的现象,从而践踏社会的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司法的效率与权威。

    面对中国目前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专家们一致认为,要实现对恶意诉讼的有效遏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增加立法规范,严格立案程序的诉争性审查,强化调解和撤诉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寻找关联案件的联系,公布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明确恶意诉讼识别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全方位治理恶意诉讼的措施,使当事人提高识别能力,预防和避免上当受骗,防止落入恶意诉讼的陷阱。

    同时,专家也提醒,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恶意诉讼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的支持、司法系统内部的规范、当事人的自律和诚信,也需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努力,推进社会诚信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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