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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7版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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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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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钱事、法事,都是事儿

来源:中国贸易报  

    通过众多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创业者及高管们遭遇婚变的案例,不难发现,这些身居高位者能够挺过创业初期的艰辛、能够摆脱企业发展的困境、也能够扛下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压力,但是,在防止婚姻纠纷给企业带来致命伤害的问题上,他们着实有点儿“伤不起”。由于涉及对企业现有股权结构的重新分割、管理人员的变动等,“婚变”所引起的效应已绝不是“财变”那么简单。

    唐海燕是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专门负责资本市场和公司案件的律师,针对上市或预备上市公司的大佬如何安排“婚事”与“公事”的问题,她做出了解答。

    记者:此前曾出现“公司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的条款,但这似乎并不现实。离婚本属个人隐私,跟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透明和公开似乎有所冲突。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唐海燕:依据《婚姻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婚姻自由。要求公司CEO结婚或者离婚需要董事会批准,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重要原则——婚姻自由。但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监、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应当予以披露,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或股东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了上述情况发生,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上市公司披露内容。

    记者:有些拟上市公司之前可能是夫妻共同创业,或者一方顾家另外一方打拼,这样的夫妻搭档如果在公司上市前后发生婚姻危机,这时的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唐海燕:《婚姻法》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怎样处理有明确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内财产全部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有,对于没有约定的,除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之外,均视为共有。这样的创业夫妻如果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主要是遵循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对于婚内财产已经有合法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记者:股权分割带来的权利和权益丧失,也是企业大股东所担忧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这种风险能否提前规避或者把损失、危害降到最小?

    唐海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风投或私募为了控制风险,将公司股东的婚姻状况作为尽职调查的内容之一。对企业而言,该如何保护自身发展尽可能地不受股东婚变影响呢?首先,可以运用婚前协议。一般而言,《婚姻法》承认夫妻财产处分的意思自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婚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离婚析产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其次,充分利用公司章程的约定,设置风险防控条款和合理的退股程序,确保企业稳定,比如在股权婚变后的公司治理过程中,依照章程选拔有能力有资质的管理人员,确保公司的管理运营不因个别股东的股权变动而遭受影响;最后,加强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若能及时对公司的其他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那么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中小股东以及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都大有裨益。

    记者:针对与资本市场相关的离婚官司,从法律和公司治理角度,您对当事的商界精英有什么建议?

    唐海燕:对商界精英来讲,重视婚姻关系、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实现家庭和事业的“双赢”,珍爱与你一同奋斗过的配偶,慎重考虑离婚,貌似简单的离婚,其摧毁力往往超出当事人的预料。如果离婚已经迫不得已,那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如聘请法律、理财等方面专业人士,根据个人情况设计不同类型的财产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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