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的利弊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的侵权文字、影视、音乐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金。
部分权利人由于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或者限于自己较高的时间成本而不愿亲自维权。一批专业的维权人士就应运而生了——这些精通知识产权法律的人士直接找到权利人,希望能够代理他们进行法律维权,待拿到赔偿金时再与权利人分成。
面对优厚的合同条款,同时出于对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的愤慨,大部分权利人都愿意与这些专业人士合作,委托其开展法律维权活动。在积攒了大量权利人的授权之后,商业化维权人士批量起诉侵权网站,从而以很低的成本取得较高的维权收益。由于辖区内聚集了众多的网络企业,近年来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法院审理了大量此类“批发案件”。
面对商业化维权,社会各界对其褒贬不一。支持一方认为,商业化维权是知识产权维权形式的一次有益的创新。虽然并非权利人直接维权,但是,权利人毕竟得到了维权成果中的一部分,并且最终制止了侵权行为,惩罚了违法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虽然在维权中有一部分赔偿金额作为分成费用支付给了具体操作的商业化维权人士,但是,由于他们减少了权利人自行维权可能花费的时间精力,因而其获得报酬是理所应当的。
反对一方则认为,商业化维权是谋利驱动下的知识产权怪胎。它会导致法院案件受理量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权利人只能分享赔偿金中的一部分,从而增加了其维权成本、降低了维权收益。更重要的是,与传统的维权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权行为不同,商业化维权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赔偿金,从而谋取经济利益。甚至在部分案件中,个别取证人员进行网络取证过程中,发现网站中没有上传侵权内容时,为了完成取证任务,就向网站投稿侵权内容或者直接向网站平台上传侵权内容以完成取证工作。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网站方往往对此感到有口难辩,反感情绪强烈。因此,他们往往愤怒地称此种维权方式为“钓鱼维权”。
那么,商业化维权到底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维权模式创新”还是一种“必须否定的知识产权怪胎”呢?笔者希望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剖析: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是无形的,权利客体与其载体往往是分离的。因此,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不能进行有形控制,无法像物权那样,通过对物的控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著作权为例,作品一旦发表,著作权对于作者而言,犹如断线的风筝,发现被侵权就是件很困难的事情,加之著作权侵权多半笔数多,数额小,从发现侵权、取证到维权要耗费大量精力,致使维权艰难。
也正是因为权利人往往无力自行维权,才使得众多网站敢于不断大量登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造成侵权泛滥。
商业化维权人士之所以可以大量向法院“批发案件”,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侵权者数量众多。因此,当前最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的手段,使侵权人受到应有惩罚和打击,从而减少侵权的发生。一旦侵权行为不再泛滥,相信商业化维权人士也无法网罗太多案件向法院批发,法院的工作量自然会降下来。
至于商业化维权的谋利驱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宽容看待。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所有的商业往来都是具有谋利驱动的,这就是所谓的“无利不起早”,属于正常的商业伦理范围;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钓鱼维权”的案件,相信法院的“火眼金睛”能够予以识别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为了避免出现“钓鱼维权”而排斥所有的维权行为。
当年王海曾经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条款进行商业化维权,获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相信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维权也能够对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的泛滥发挥巨大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