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叶”状告“一统”专利侵权 索赔数额创家具行业新高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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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家具)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统家具)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双叶家具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沙发、茶几、餐桌等共计15件侵权产品,并索赔经济损失5400多万元。
双叶家具的代理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华对《中国贸易报》记者表示,该案中涉及的侵权家具产品数量和专利权数量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立以来之最,双叶家具主张的赔偿数额也创下了自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建立以来实木家具行业之最。
乘胜追击
原告诉称,2010年,双叶家具设计完成了涉案产品,并于2010年7月15日申请了中国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价报告结论为涉案5项专利拥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的授权条件。自该专利授权后,原告便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产品上市后至今,销售量一直处于递增态势,并在同类产品中领先。
2012年初,原告发现被告一统家具生产销售的15件侵权家具产品在原告双叶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情况。
基于此,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一统家具是一家专业提供家具生产销售的家具企业,在全国设有910家销售网点专门销售被告生产的家具产品,被告一统家具理应守法经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走自主研发,独立创新的道路。但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其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了原告的大量专利产品,且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时间较长,致使原告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其行为已构成了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被告理应为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本案并非双叶家具为维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发起的第一起诉讼案件。双叶家具于2012年10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赖氏家具”生产销售的床头、玄关台侵犯了双叶家具享有的专利。
今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赖氏家具”败诉。双叶家具负责人表示这只是系列索赔的第一案。
果不其然,今年8月21日,双叶家具乘胜追击,将一统家具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打击家具行业抄袭潜规则
外观仿冒是中国家具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长久以来,企业之间相互模仿抄袭在家具行业内已成为秘而不宣的潜规则,产品外观则成为抄袭的重灾区。
业内人士认为,家具行业抄袭侵权现象泛滥主要原因是由于侵权的成本低、利润高,而企业面对维权高成本和繁琐的流程,通常选择忍气吞声或私下和解,让很多无良企业放胆抄袭,钻空侵权。
据记者了解,对申请专利保护,企业也并不热衷,主要的问题在于申请专利维权的成本太高,新开发的产品若全部申请专利,耗时长、费用高。
双叶家具销售总裁高非告诉记者:“抄袭等侵权行为对企业的伤害是非常大的,我们从和‘赖氏家具’官司的胜诉中找到了自信。不仅是自信敢于对侵权行为说不,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来越好充满信心。”
中国家具协会原秘书长曹赢超表示,由于违法成本低,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在创业前期用仿冒的手段来降低成本,可谓是最便捷的做法,但这样的企业策略对于想要成为知名企业,并把企业做大做强是没有好处的。仿冒产品横行市场,会混淆经销商和消费者认知,冲击企业渠道和市场,损害经销商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进而给企业带来各方面的损害。
高非表示:“一些企业面对抄袭侵权选择和解、私了的做法,表面看企业的暂时利益得到了保障,但从长远看,企业将受到更多的危害。即使维权的成本比赔偿耗费多,企业也必须维护自己的权利,以正视听。打官司并不影响我们继续研发,反而会激发我们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他希望,维权的举措能够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销售仿冒专利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通过个案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升整个家具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