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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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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暴利,谁之过?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不断揭开外商垄断谋取利润的面纱。《证券日报》的调查显示,奔驰S350在美国售价仅为53万元,加上国内关税等费用,也仅要93万元,但S350国内官方的指导价却是139.8万元,差价近47万元,国内外价差更高达近87万元。消费者在奔驰4S店换一个轮胎的费用,是轮胎厂家直营店售价的一倍左右,这主要是由于奔驰厂商控制着零部件供应渠道,从中赚取高额差价所致。

    不久前,我国反垄断“利剑”直指外资医药食品企业的消息也接连出现:先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强生公司因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构成“垄断”,判赔53万元;而后针对奶粉等食品企业反垄断的消息也层出不穷。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的临近,与外资企业垄断相关的话题将进一步升温。

    反垄断法(competitionlaw/antitrustlaw)目前在中国还是一种较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该项法律。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因而也被称为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主要是反卡特尔的立法。

    奇怪的是,我们常常会发现,外商在中国的垄断暴利并非完全来自于“限制竞争协议”。国人之所以愿意放弃其他竞争产品,拱手将超额利润送入外商腰包,完全是来源于对某种品牌的崇拜。例如:“洋奶粉”之所以可以在中国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常常是由于国人对“洋品牌”过于热衷;中国汽车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可奔驰宝马的购买者仍愿加价订车。就连在国外属于“人人都喝得起”的星巴克咖啡店,也在中国小资阶层的追捧之下取得了高额的营业利润率——远超美国,售价甚至是欧洲等地区的16倍以上。在上海一家星巴克店内,一杯小杯的拿铁标价27元,足足比美国的贵了1/3。为了维持高利润率,星巴克在中国还一度以成本上涨为由进行提价。

    毫无疑问,开奔驰宝马、啜星巴克咖啡、喝“洋奶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人“好面子”的习性。并且,根据现行的《反垄断法》,司法机关不可能在既无垄断协议又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利润率高就处罚企业。唯一能够避免乱花冤枉钱拱手贡献暴利的方法,就是破除国人对“洋品牌”的迷信。民族自由品牌如果能够努力取得公众的信任,将会极大缩短这个过程。

    “打铁还需自身硬”,破除外商暴利,法宝在我们自己手里。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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