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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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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联建议免征国际货代业增值税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37号文对前期试点中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归并,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试点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范了税制,使得营改增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也便于理解和执行。

    为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近日致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关于尽快出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措施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呼吁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至全国之后,我们公司实际税负增加了不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秘王晓征大倒苦水,这为公司业绩增长带来的压力已经超过我国外贸进出口企稳回升为公司业务带来的提升。

    根据37号文,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给境外承运人的费用将不能扣除,而且由于根本不可能取得境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取得形式发票,付给境外承运人的费用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国际货代企业基本需要全部销售额缴税。

    根据中物联的最新调查,8月1日以来,原本微利的国际货代业已经出现全行业亏损局面。

    国际货代业税负增加后向上游国际航运业传导,国际航运企业纷纷上调运费,抬高了我国的国际航运成本,进而抬高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成本。

    据了解,8月1日以后,马士基等跨国航运企业已经提高运费6%以上。我国航运企业成本压力大增,未来也有参照提价的可能。

    为此,中物联近日致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呼吁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企业不得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提供国际货代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不允许抵扣。这样就可以解决取消差额纳税后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建议》同时指出,我国广大国际货代企业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切实解决行业面临的紧迫问题,从而保证增值税改革的平稳、有序进行,进而落实稳增长、调结构的经济发展目标,支持服务业发展,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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