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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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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 强化经营者义务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修订后的《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修法时不我待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伟民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消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20年来,关乎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能力与维权意识、消费习惯与支付模式均产生了巨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消法》的部分条款落后于时代,有必要修改,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新《消法》对1993年《消法》的总则与分则均作了大幅修改,增加、修改、删除的条款多达31项,体现了对经营者的规范、对消费者的呵护以及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既增设了消费者的后悔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权,也从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入手,进一步夯实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法》的修改使消费者有了维权的法律保障,也使执法者对侵权行为处罚有法可依。可以说,这样的立法所产生的效果是商家和消费者的双向互利。”李伟民解释称,一方面,商家会在选择规范自己的行为的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在树立法制观念的同时会自觉地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亮点频现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法》的核心和基础。根据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普遍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次修法亮点频现:

    亮点一、个人信息被列入保护范围。

    随着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日渐成为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新《消法》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李伟民告诉记者,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更有甚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行《消法》未对此部分进行规定。

    新《消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第二,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三,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有专家认为,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及其保密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亮点二、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法律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李伟民认为,新《消法》确认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制度给予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则是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的,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理性退货,此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缺,是法律上的进步。

    亮点三、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可谓是新《消法》的灵魂。”李伟民告诉记者,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后果,各方面呼吁对此要加大惩罚力度。据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遭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同此前的草案相比,此次《消法》修正案中,把“假一赔二”改为“假一赔三”,提高了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惩戒力度虽有所提升,但仍有专家认为,这依然不能达到制裁失信者的目的,同时也没有很好地鼓励维权者进行维权。惩罚性赔偿目的除了要补偿消费者,还要惩罚经营者。因此力度太小的话不会对企业起到警示性作用。赔偿上限由两倍调高至三倍,显然无助于改善目前的格局。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虽然新草案的规定较现行《消法》有了进步,不过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内容并没能进入此次修订草案,让人感到有些遗憾。

    亮点四、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可以缩短商家和消费者缔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是,部分商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把格式条款变为“霸王条款”。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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