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服务 净化经贸环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邢梦宇
中国经济发展已步入转型期,在寻找增长新动力的过程中,业界已经逐渐认识到,从国内来讲,政府行政审批手续繁琐、市场准入限制随处可见,成为制约市场活跃的障碍。从国际环境看,欧美等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产品、企业挥动反倾销反补贴大棒,贸易摩擦时有发生,也打击了企业的对外贸易积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对于如何进一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如何妥善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申、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海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国际合作委员会主任杨琳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记者:在贸易保护主义重又抬头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的对外经贸交往不断遭遇“险滩”,您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如何应对贸易摩擦,需要建立哪些应对机制?
杨琳:在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贸易大国的情况下,应对贸易摩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培养了一支精通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规则的专业人才队伍。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条件和能力做好新形势下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
今后,除了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之外,还要调动各方面力量来配合企业做好贸易摩擦的应对工作,其中特别是要发挥中国律师的法律顾问作用。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在此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新的举措,包括前不久举行的商务部律师事务所库——贸易救济子库的招标。
记者:现阶段,我国各个领域,如银行、铁路、电信、医药等行业都对民营资本敞开大门。从法律层面上讲,该如何引导和规范民营资本投资问题?
张佳申:我个人比较关注银行业吸引民资的问题。我国法律并不阻止民间资本投资设立银行,但实践中的审批环节却将民资挡在门外。银行业的高门槛滋生了许多违法乱象,一些公司无金融业资质却在违法经营银行业务,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投向地下钱庄,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权利。受利益驱动,不排除个别公司暗地里进行着变相吸收存款的事实行为,这不仅造成国家金融税收秩序的混乱,也使普通百姓的资金安全面临风险。只有放开市场准入,使各种地下操作暴露在阳光下,才能保证民众的资金安全,才能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放开民资进入银行业、加强监管,才是正确的选择。期待立法层面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任海全:我认为最关键的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让市场发挥能动作用,政府强化监管职能,尊重市场规律,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具体来说,首先要打破行业领域的限制,让民营企业参与进来,与国企一起竞争,只有竞争才能打破垄断。其次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让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民营股”真正受益。最后,要尽快落实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让穷人和富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创业。
记者:您认为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将对民营、中小型企业发展有怎样的影响?
张佳申: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即所谓“宽进严管”。众所周知,公司的资产随其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变化的状态,所谓的注册资本在某种意义上仅反映公司设立时的资产状况,除对公司的设立带来障碍以外,对于公司的经济实力、偿债能力无实质参考意义。取消限制,诚如国务院会议所言,能够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此系“宽进”带来的益处。而严格法律监管,才能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保护投资人及与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其他市场主体的相关权利。严格监管所涉及的公司信息的公开,也将促进社会监督,从而强化监管的效果。
任海全:除了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产生经济影响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还具有深刻的法律意义。《刑法》和《公司法》当中与之相关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也将不复存在,创业者不会再因为“两虚一逃”而获罪了。过去,为了符合注册资本的要求,有些企业不得不弄虚作假,使得企业从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缺少诚信。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前提条件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果法律、法规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时间有要求,创业企业仍旧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实际上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与出资时间都有严格要求。因此,只有在现行《公司法》修改后,创业企业才可以实际享受低资本注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