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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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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驰名商标正本清源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从明年5月1日起,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声称自己拥有“驰名商标”的行为将构成“违法”。今年8月底新修改的《商标法》在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同时,又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作为一部权利保护法,通过保护商标进而保护经营者的商誉,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依然是其重要内容。但是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规定,却显得有些“另类”,这背后体现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被称为防止驰名商标“异化”的“釜底抽薪”之法。

    驰名商标指的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拥有更高的知名度,体现了较高的商誉,因而其受保护程度也更高。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由于早期采用了由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批量认定的模式,产生了多批“中国驰名商标”,由此也形成了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进行广泛宣传的普遍做法。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时候,也拥有在具体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这种驰名商标认定的双轨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被精明的市场主体发现了“钻空子”的机会,出现了所谓驰名商标制度“异化”的情况。典型的例子是所谓的虚拟侵权案件:商标权人作为原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主张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而被告则不作任何抗辩即承认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此时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最大的玄机在于,这些案件中的被告并非真实存在的侵权人,实际上是由原告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光环而雇来的“帮手”。商标权人通过这种途径获得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继而在市场推广中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

    驰名商标的“异化”,需要从规则上正本清源,回到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源。究其本质,驰名商标制度防止的是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所导致的消费者混淆,因此,应当是一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模式。其认定效力应当仅限于某个具体个案,相当于一个在具体情境下的“优势商标”,获得超越普通商标的法律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批量认定、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并允许企业作为一种荣誉进行宣传,隐含着以行政权力代替市场选择、“公器私用”的潜在逻辑,违反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本质。《商标法》的本次修改,通过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市场宣传的规定,再次重申了驰名商标动态认定、个别认定的原则,使得驰名商标不再是一种“特权”,将决定权重新交回到市场和消费者的手中,实现了驰名商标的正本清源。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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