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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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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实施备案制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中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取消审批,实施备案制度。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表明了中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不再进行审批,交通运输部不再核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反映了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管理的重大改变。

    日前,交通运输部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

    交通运输部指出,取消中资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在于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对中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实施备案制度,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中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不再进行审批,交通运输部不再核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改为实施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在开业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处罚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备案人实施处罚。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继续实施审批制度。

    (梁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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