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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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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海”已成潮 资金转移风险多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邢梦宇

    近年来,巨贾商人移民海外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随着中国富裕阶层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国人出于各种考量,纷纷选择了投资移民或者海外置业以达到“出海”的目的。

    另外,随着国内经济的增长,老百姓手里有了“闲钱”,不少国人开始重视个人理财,不少人投身于“炒汇大军”,以求资本的高收益。

    无论出于哪种需要,国人开设外汇账户的需求日益增加。最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国公民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应当进行及时申报。有分析人士表示,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居民个人在海外投资已经具有相当规模。

    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卫东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及时掌握对本国公民个人在海外金融资产的情况,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制定策略的大趋势,也是抑制税款收入流失、防止犯罪分子外逃的有效手段。

    “目前,在海外购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港元于香港的股票、证券等金融产品。按照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这1000万港元的金融资产必须向外汇局申报。此外,还有一些内地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按照规定,这些资产也都要申报。《办法》对资产申报内容做了具体规定,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的资产包括,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和负债,而投资移民‘资金’也在此申报之列。”常卫东说。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个人“出海”的迫切需求远胜于政府放松资本项目管制的步伐。尽管国家正积极推进境外直投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但是人民币目前还不能实现完全自由兑换,个人每年购汇的额度只有5万美元。可以想象,这对于那些想要举家“出海”的中国居民来说着实是一道政策屏障。

    亲朋好友:“蚂蚁搬家”式的小打小闹

    日前,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35岁的金先生去年在美国纽约花300万美元购置了一栋豪宅。他没有寻找任何金融机构和中介来完成300万美元转美的工作,而是发动所有信得过的亲戚朋友甚至是高中同学,共60个人帮忙。

    金先生先把人民币转给亲戚朋友,然后每人帮他换5万美元,并从不同的银行汇往金先生在香港的账户。“香港是个自由开放的金融市场,钱到了香港就没有那么多约束了。”就这样,金先生的300万美元如愿从香港转到美国。

    金先生的做法无疑是个人资产转移海外的一个最笨、但也是最省钱的办法。但是在采访中,不少人对记者反映,这种方法根本不适用自己的情况。

    “买一个价值300万美元的豪宅就要发动60个人,如果要想在国外做生意呢?他(金先生)的这种做法只适合小额投资,如果需要转移的资产额较大,这种办法就行不通了。”在澳大利亚佩斯从事矿石项目推荐的澳籍华人芭芭拉对记者说。

    “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是一点风险都没有。每个国家规定不尽相同,但是都会对外汇账户进行金融监管,如果一个账户一下子进来这么多钱,有些部门可能就会找上门来。”一家中介机构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表示。

    地下钱庄:非法转移资金日益猖獗

    在我国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遍布着“地下钱庄”,而“地下钱庄”被认为是现在最普遍的资金转移的渠道。

    据了解,“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的操作方法很简便,内地客户先把人民币打入指定的内地账户,地下钱庄在扣除手续费后,将港币或美元打入客户在境外的账户。同时,“地下钱庄”效率很高,只要客户提早半个小时告知转移金额和币种,钱庄就能按照即时兑换汇率帮客户把钱转出去,手续费约为0.8%至1.5%,每次的汇款金额都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

    常卫东分析,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地下钱庄”是一类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洗钱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地下钱庄”是各种黑钱洗钱的重要渠道,直接冲击着国家现行的各种金融政策。

    据央行发布的首部《反洗钱报告》称,中国的洗钱活动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其中以“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据统计,不算其他非法地下金融活动,仅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就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大概占GDP的2%左右。

    北京安邦信息集团分析认为,在这2000亿元的地下资金中,走私收入洗钱约占700亿元,腐败收入洗钱约为300亿元,外资企业进行非法利润转移占1000亿元。在广东、福建和浙江等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通过地下钱庄达成的间接融资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融资规模的1/3左右。

    “由此可以想象目前国内‘地下钱庄’的规模之大、危害之广。‘地下钱庄’从诞生那天起,就与腐败、洗钱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我国《反洗钱法》出台的临近以及国家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工作的开展,这一非法存在的机构必然面临一场狂风暴雨。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将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的相关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常卫东表示。

    搭项目便车:商务签证升级永久签证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和投资,这也成为企业高管转移资金的一种途径。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对于海外投资、并购的审批提速,只要手续齐全,个人持有的外汇都可被顺利认定。各个国家对于鼓励投资的领域不同,但是如果个人可以投资鼓励类项目,移民部门就可以认定投资人有必要经常与项目所在国的合伙人进行业务沟通,很容易获得商务签证,在未来几年转成永久性签证的几率高达80%多。”芭芭拉说。

    此外,她还透露,现阶段澳大利亚移民政策正在逐渐收紧,不少企业的高管都借助投资矿石开采项目给自己换个身份,“和人们想象中的不同,我手中正在推荐的矿石项目,投入资金不等,有的人就想借助投资一个金额较小的项目来换取合法身份。”

    有知情人士透露,由于这些项目估值不同,也根本没有统一的标准,个人资产常常夹杂其中,被当做投资资金转移“过海”。这一做法着实是在打政策的“擦边球”,又常常在监管部门的“法眼”之外。

    银行业务:转移资产、创收两不误

    “现在各大银行都针对对外汇有极大需求的客户推出了一项业务。如果您在工行存定期存款,我们可以在香港为您发放同等金额的港币。”中国工商银行私人客户经理蒋丽对记者表示。

    据悉,即便客户并没有将港币用于金融投资,也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的存贷利差获得收益。目前,国内定存一年期利率是3.5%,而境外的贷款利率都比较低,比如香港大约3%至3.5%。客户支付的贷款利息还没有国内银行的存款利息多,十分合算,如果算上人民币升值的因素,收益就更可观。

    但是,据记者了解,享受这一金融服务的门槛还相对较高,在工行,客户至少要开设不低于800万元的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才可获得在港贷款。

    当然,由于是通过银行办理的相关业务,其中不存在法律风险。

    虚假贸易:外汇管理局打击的重点

    今年1月至4月,国内贸易数据出现“异常”,不少业内人士反映虚假贸易大有抬头之势。

    2013年一季度,我国内地对港进出口增速逾71%,高出全国平均水平58个百分点。据外汇部门调查,有些企业通过构造贸易的方式虚增出口业绩或者套取利差汇差是推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因素。一季度,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3.6倍,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同比增长近5倍。

    据常卫东介绍,一些国内企业,也采取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离岸公司,或者通过“高报进口、少报出口”等方式将资金截留在境外,而这正是外汇管理局打击的重点。

    据了解,采用这种方式转移资产的企业或个人(多是贸易公司客户)通常会选择国内鼓励的进口或高新技术项目“下手”。这类项目产品价格大都是由生产商制定,高低没有标准,常常让人感觉是“雾里看花”,如要进口一批先进的仿生器官组织,每个物品的价值都在5万美元,总货值为2亿美元,贸易商在报关时可以将单价提高到10万美元,在虚增的2亿美元货值中就可以让国内想外流的资金搭个“便车”。

    “针对此种情况,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海关、商务、银监会等部门开始出台综合措施遏制此类贸易活动,加强跨境贸易融资业务管理、筛选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核查、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等。这些举措迅速取得了积极成效,虚构贸易行为得到遏制。”常卫东说。

    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现阶段针对公民对外转移资产的最重要的规章。

    据介绍,《暂行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适用本办法。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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