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光伏案终裁下达
121家企业作出价格承诺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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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邢梦宇
记者从中国商务部获悉,欧盟已经于近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作出反倾销终裁。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公告称,除作出价格承诺企业的产品外,对我国光伏组件与电池征收47.7%z至64.9%不等的“双反”税,此前(8月3日)生效的价格承诺仍有效。
据悉,最先作出价格承诺的中国企业有97家,后另有20多家企业加入,截至目前共有,出口量占涉案产品出口总量的八成左右。
认定价格承诺
欧盟委员会同时宣布接受121家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该措施已经于2013年12月6日正式生效,并于2015年12月7日到期。
2012年9月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2013年6月5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13年8月3日,欧盟接受了97家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
“我们很早就参与到光伏‘双反’案中的应诉,并及时作出了价格承诺。”英利集团法律部工作人员对《中国贸易报》记者表示,“最终签署价格承诺的中国企业产品均可继续销售至欧盟市场,而没有签署价格承诺协议企业的产品则要被征收47.6%的反倾销惩罚性关税。”
此外,在认定中国太阳能玻璃生产企业产品售价“远超底线”,在欧洲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后,欧盟委员会以“严重影响”当地厂商利益为由,从12月6日起对中国光伏玻璃产品开征临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6个月。
英利集团上述人士介绍,光伏玻璃产品是光伏产品生产的辅料,欧盟此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企业影响并不算大,一是因为光伏玻璃在光伏组件成本中占比较低,二是出口规模不大。但是对光伏玻璃征收惩罚性关税无疑是中欧光伏案的一个延续,光伏市场刚刚平静了一段时期,欧盟又采取反倾销措施,让光伏企业难以判定欧洲市场的未来走向,对欧出口的不确定性加大。
分配方案或重新来过
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家喜曾预测,中欧“光伏案”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因无损害终止调查;达成价格承诺;执行高额反倾销税。“显然,能在产品出口价格上达成共识是最有可能出现,且最能被各方接受的一个结果。”他说。
据了解,在最初的价格承诺谈判中,最终双方达成的组件协议价格为0.56欧元/瓦,与此前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相比,增加并不多。现阶段,中国输欧产品就光伏产品争端达成价格协议后,中国对欧洲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已从70%下降到不足30%。
一直以来,中国光伏产品在欧洲市场奉行薄利多销的原则,利润空间不大,现在要被征收“双反”税,企业就基本没有利润可言,未作出价格承诺的企业很有可能被迫退出这一市场。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表示,这次终裁对价格承诺的内容作了些微调,主要是增加了27家企业,这也意味着配额的分配方案需要重新来过。
此前,机电商会宣布,以“公平、合理、透明”、“谁应诉,谁受益;谁应诉多,谁受益多”为原则,确定当年企业的出口数量,制定分配方案:将承诺协议达成的年度出口数量的60%份额,按照企业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占我对欧总出口量的份额进行分配。其中,30%按照欧盟反倾销调查期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出口份额计算,30%按照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出口份额计算;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30%作为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分配给参加行业抗辩企业;将承诺协议规定的年度出口数量的10%份额分配给出口规模较小企业,对按条款分得年度份额不足2MW的企业补足到2MW,剩余部分用于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电池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