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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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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丢失 速递公司赔偿70余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因邮件丢失,某贸易公司将付某及某速递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日前获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速递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同意按原审法院作出的付某及速递公司共同赔偿贸易公司70余万的判决执行。

    贸易公司有一批通过付某交由速递公司负责邮寄的邮件丢失,故该公司与速递公司、付某共同签订了《邮件丢失赔偿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速递公司和付某两年内分期赔偿贸易公司72万元。协议签订后,速递公司和付某未向贸易公司支付款项。

    后贸易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付某是速递公司在外的联系人。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月初,公司交付某及速递公司的若干批次邮件丢失,数量在1000件左右,价值损失在130万元左右,三方经协商签订了涉案赔偿协议。故请求法院判令速递公司及付某共同支付赔偿款72万元,并赔偿延迟履行违约金。速递公司辩称,公司法人在与贸易公司签订涉案赔偿协议的时候是被迫的,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违反《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寄件人在发生邮件丢失时,应当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进行索赔,故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上没有明确丢失的邮件数量、价值、是否保价等信息。不同意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付某辩称,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按协议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速递公司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陈述可以确认贸易公司与速递公司、付某之间存在邮件往来关系,三方因邮件丢失一事进行协商后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邮件丢失赔偿还款协议》,应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速递公司主张该协议违反了《邮政法》之规定应属无效。因该规定的内容非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速递公司以此主张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速递公司主张未按照系统内部规定就签订协议报批一事否认合同效力,其该项主张亦于法无据。因此,可以认定贸易公司与速递公司、付某签订的《邮件丢失赔偿还款协议》有一定事因基础,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付某和速递公司应如约履行给付赔偿款项责任,并应就迟延履行赔偿违约金,但合同违约金数额约定明显过高,属不合理,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的违约金金额适当。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快件丢失赔偿有法可依

    随着网购人群的迅猛增加,我国的快递业也得到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因邮包丢失导致消费者状告快递企业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一方面是市场繁荣,一方面是纠纷增多,快递业发展面临尴尬。遇到快递纠纷时,消费者应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国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得确认消费者丢失的邮件是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还是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以外。所谓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即邮局)提供的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服务。

    若丢失的邮件在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平常邮件丢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若丢失的邮件在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以外或是属于快递业务的,则赔偿事宜应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先依双方的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应按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额。本案就属于快递业务,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邮件丢失赔偿还款协议》,由快递公司和付某两年内分期赔偿贸易公司7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专家支招避免纠纷

    快递属于高风险行业,快递公司一般都采用格式运单,并在运单背面印制格式条款,对丢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作出限制。一般情况下,较为规范的快递公司都会在运单正面明显提示阅读背面条款,并注明签字即视为对格式条款的同意,因此,除非该格式条款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寄件人签字后该条款就对双方发生效力。

    二中院的法官提醒,在网购或者邮寄快递的过程中应尽量选择有信用、有保障的工作规范的快递公司,而且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交寄快递,避免发生快件丢失、邮寄货物毁损。在交寄大宗或者贵重物品时应该明示并予以说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后投诉无门、解决无望。虽然诉诸法院是维权的一种保障和手段,但是众所周知,到法院诉讼也是有风险的,因为不仅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还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刘国军告诉记者,消费者在与快递企业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但维权肯定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避免纠纷的发生更有意义。

    对如何避免纠纷?刘国军给出以下具体建议:

    首先,在寄快递时,如果消费者要寄的是高价物品,应尽量采用保价方式。快递公司的快递单上一般都标注了保价条款,并加以着重提示,该条款应视为运输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很多消费者考虑到成本问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选择不保价或不足额保价,邮寄货物一旦灭失,主张足额赔偿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还有些卖家为了减少保价费用,故意将货物名称填写为低价值货物名称,在维权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其次,消费者在填写快递单时一定要填写完整,清晰地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是否保价等信息。如有特殊要求,也应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将来发生纠纷,在责任划分方面就会比较清楚,避免快递公司推卸责任。

    最后,消费者一定要将快递单保留一段时间,以保证在纠纷发生时持有证据,便于主张自己的权利。

    快递业应引入保险模式

    快递在物品运送的各个环节都会存在风险,这就迫切需要有保险来作为保障,这也催生了快递保险市场的潜在发展空间。按照我国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快递业务年处理量将达到61亿件,年均增长21%。显然,对于这样的新兴产业和领域,其所蕴含的保险需求必然是巨大的。

    有业内人士建议,不同公司的快递物品保价费率和赔偿标准并不统一,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修改《邮政法》,比如引入保险模式,或者推行类似交强险的险种,促使、强制快递企业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既为快递企业分担风险,也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

    刘国军对记者表示,引入保险等纠纷化解机制,肯定会对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也正当其时。当前,快递企业的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的保险意识都还不到位,是影响快递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保险公司与快递行业要精诚合作,密切协同,建立起相互信任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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