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非法金融活动案件频发应引起警惕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朱诺
当前,有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法制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易受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行为缺乏理性等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对“快速致富”的渴望,从事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谓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据记者了解,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投资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共有35件;2012年,该法院受理的涉投资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共有98件;2013年至今已受理66件,其中包括大量涉众案件,案件数量呈现明显增长趋势,从中反映出大量非法金融活动频发问题,应引起警惕。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卓燕平告诉记者,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的案子屡见不鲜。并且涉案群体广,委托人主要为自然人,其中又以年龄偏大的投资者占多数,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大部分涉案投资公司无理财资质,主要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等不具备理财资质的非金融机构。且非法金融活动花样繁多,通常为非法集资、变相期货交易、代为股票交易等。
卓燕平解释,造成非法金融活动现象频发除法律缺失、监管缺位等原因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投资者投资理财不够谨慎。具体表现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未尽审查义务,未查证投资公司是否具备投资理财资质及相关理财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清楚投资风险等。例如某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案。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了几千家客户,大部分客户在该公司的非法业务被取缔时才如梦初醒。
二是不具备理财资质的投资公司违规操作、违法开展理财业务。涉诉的投资公司绝大部分没有理财资质,却在吸收客户时虚假宣传,过分强调盈利前景,隐瞒风险;违反法律规定与投资者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是投资公司在理财产品亏损后逃避责任、转移风险。投资公司主要从委托人处赚取利益,一旦发生亏损,其想方设法把风险转移给委托人,从而引发双方争议。
当前,涉诉金融投资公司大部分存在准入门槛低、风险控制差、业务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如放任其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将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更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应认真加以规范。
卓燕平建议,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法律应明文界定各项金融业务的范畴,规范市场准入规则,细化业务经营流程,减少法律真空地带。其次要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监管部门,规范监管职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各类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广大投资者应加强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考虑周全,选择规范的投资理财机构进行代理,明确合同或协议中每个条款的意思,不要轻信投资公司的鼓动吹嘘,不要相信“永不套牢”、“稳赚不赔”的保底条款,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