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产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延续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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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设计/季一鸣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动漫产业和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两部门《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为促进动漫产业快速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012年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于动漫产业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给予优惠,上述文件规定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
随着相关政策到期,两部门新发布的通知中明确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通知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即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