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之油”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随着“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些话语越来越进入主流言论,国家重要战略的组成部分,我国最主要的创新主体之一——高校的科技成果却大部分在沉睡。根据教育部《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10)》的统计,中国高校的专利转化率普遍低于5%。多年以来,从制度上和政策上都曾作出诸多努力,试图唤醒并激活这部分宝藏,将其转化为能够为产业所用、推动社会进步的实实在在的成果。2014年1月中旬,《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校十条”)发布,作为北京市在市级层面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之一,“京校十条”规定,今后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批,转化所获收益中不少于7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此项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北京地区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从2013年底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立法者试图从多个角度努力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实际上,早在2012年9月,武汉市政府就已经颁布了具有类似内容的所谓“黄金十条”,文件全称为《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尽管有多种并行的配套措施,无论是“黄金十条”,还是“京校十条”,最为引人注目的还是其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至少70%可以归科研团队个人所有。这已经突破了此前财政部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但是中国改革模式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通过试点的“先试先行”来摸索经验,总结得失后再行推广。武汉的“黄金十条”出台后已有实践应用。2013年10月12日,华中科技大学将所持有的显微光学切片断层成像系统(MOST)知识产权组(2项专利权、2项著作权)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最终成交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该新闻的重点在于,1000万元收益的70%归华中科大教授骆清铭所率领的研发团队,30%通过学校上缴国家。这是出台“黄金十条”以来兑现的最大一笔成果转化收益。
高校科研人员的成果的转化机制及其激励方式,在其他国家也一直是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比如,著名的美国《拜杜法案》规定,在保留联邦政府特定权利的前提下,由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可以由私人机构或者个人享有,通过放开专利权属的规定,极大地激发了私立大学和教授们申请专利的热情。有效的产学研结合模式催生出了硅谷的辉煌。国内上述政策先行者的努力,放大对于科研人员的利益激励,正是向着同一个方向在前进。
但是,这样的制度变革所面临的非议和争论也显而易见。既然是利用财政资金进行的科研,其产业转化后获得的利益为何不应当属于财政资金或者代表了公共利益的公立高校呢?这或许甚至会引发出对于维持国有资产价值的担忧。但是,政策的制定需要择其要害而攻之,如果代表公共利益的部门坐拥的仅仅是一堆难以激活的“僵尸专利”,那么与“十条”试点政策所规定的“三七开”方案相比,后者应当更能促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这个意义上,也印证了经济学中私人主体更适应市场,以及有效界定产权归属能够有效促进效率最大化的基本理论。
在谈到专利制度的合理性时,最常被引用的一句话是林肯的“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实际上也适用于所有与知识和创新相关的领域。在模仿和创新之间,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选择相信通过授予垄断性权利来激励创新的制度是有效的。同样,只有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注入利益之油,才能够激活那些沉睡的宝藏,让天才之火熊熊燃烧。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