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专利的“私器公用”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在电子产品日新月异的今天,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个人电脑到游戏机和电视机,人们拿起任何一件新的电子产品,都能实现五花八门的娱乐需求。一方面,每个产品上都整合了全面丰富的功能,另一方面,互联互通和统一操控成为了重要特点。对应到专利技术上,也呈现出两个重要特征,一个是密集化,一件小小的掌上产品可能布满成千上万件密密麻麻的专利;另一个是标准化,众多类型的产品都使用了一些通用的标准,比如人们耳熟能详的USB接口标准、Wi-Fi局域网标准以及MPEG和H.264等视频编解码标准。
在专利密集型产品领域,专利权分散在不同的企业手中,而很多企业彼此又都是市场竞争中的“冤家对头”,因此,消费电子领域的专利硝烟从未停歇,大量资源消耗在专利侵权纠纷当中,这种状况被经济学家概括为“反公地悲剧”。这种情况是专利权的私有权利特征所决定的。但是,对于具有“公共产品”特征的技术标准来说,如何将众多私人拥有的专利权纳入到标准当中,就成为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专利权的私人财产属性,与技术标准的公共产品特征,产生了内在的紧张关系。标准中的专利,“私器”如何“公用”,目前在世界范围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去年吸引了很多眼球的摩托罗拉诉微软案,就是一个颇为典型的标准专利纠纷案件。这场官司涉及到的专利是摩托罗拉所持有的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和802.11无线局域网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摩托罗拉认为,微软在其Windows系统和Xbox游戏产品中都使用了这些专利,要求法院判令微软停止使用这些专利。在法院判决微软可以继续使用这些专利之后,其又要求微软支付最终产品价格的2.25%作为许可费用。核算下来,摩托罗拉要求微软对其使用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和802.11无线局域网标准产品支付的许可费高达令人咋舌的40亿美元。而微软认为,摩托罗拉索要的许可费过高,已经违背标准制定过程中摩托罗拉向标准制定组织所作出的合理无歧视(RAND)承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上,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对于标准中可能涉及到的专利权,是设计了一些调和方案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做法就是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对于自己的专利作出披露并给出优惠许可的承诺。出于种种竞争策略的考虑,很多专利权人会希望自己的专利能够被纳入技术标准,那么就需要对自己的私有权利作出自愿的限制和让步。前面提到的“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就是目前标准专利实践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但是,由于这个原则目前尚无细化的规范,因此,某些专利权人会在标准被广泛采用后,向标准产品的生产厂家提出比较苛刻的许可条件。而由于他们的专利权已通过技术标准的影响力被“锁定”到产品里,如果不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他们就可能比那些非标准专利的专利权人取得强大得多的谈判能力,甚至形成一种“敲诈”的状态。在微软眼里,摩托罗拉无疑是担任了这样一个“邪恶”的专利敲诈者的角色。
对于这个案件,美国西雅图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的JamesRobart法官作出了两方面的判决,一是微软可以继续使用这些标准专利。二是摩托罗拉索要的许可费用过高,并明确确立了他所认定的RAND原则下的“合理”许可费标准:对于微软使用Wi-Fi技术的Xbox产品,需向摩托罗拉支付每件3.471美分的专利许可费用,而微软使用Wi-Fi技术的其他产品需支付每件至少0.8美分的许可费用;微软使用H.264技术的全部产品,需向摩托罗拉支付每件0.555美分的专利许可费用。最后,法院认定微软需要每年向摩托罗拉支付的总专利许可费用为大约180万美元。
美国法官的判决体现了他限制带有公共属性的专利权的努力。专利权作为一种较晚产生的财产权,其经济学上的合理性也可以通过产权理论来解释:只有清楚界定产权,才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对于技术进行商业利用和交易的最佳状态。但是,就像高速公路上的钉子户一样,财产权在进入公共产品之后,也会产生负面的外部性。对于标准中的专利权加以限制,是财产权社会义务这一宏大命题的具体范例。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