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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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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隐私下架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互联网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再受到时空的限制,变得前所未有地靠近,但是,每个人的“私人领地”也前所未有地受到了“公共空间”的侵蚀,个人隐私保护越来越显得岌岌可危。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钱钟书先生书信拍卖案,唤起了公众对于隐私内涵的再度关注。“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杨绛先生的高声质问,实际上道出了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人的心声。

    隐私、信赖、感情,都是私人领地最为可贵的精神财富,与“人格”、“尊严”等宏大的概念紧密相关。出于直觉,人性化的法律应当对这些重要的价值给予保护,创建一种私人领地的安全环境。不过,法律对于利益的保护,必须通过构建具体的概念和规则,将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进行重构,贴上类型化的标签。比如,在钱钟书先生书信手稿被拍卖一案中,法律提供的保护标签是“人格权”类型下的“隐私权”,和“著作权”类型下的“发表权”。

    具体而言,本案被告中贸圣佳公司曾经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钱钟书先生、杨绛先生、其女钱瑗及朋友的私人信件,并在其网站上介绍拍卖活动、鉴定活动以及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部分文章中以附图形式展示了相关书信手稿全貌。杨绛先生主张,收信人李国强将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民法上的隐私权保护的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自主支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侵扰的权利。简单来说,人们在个人生活和私下交往中不愿意为他人得知的信息,原则上都可以得到保护。私人书信作为私人交往的一部分,自然落入这个范畴。一审法院认定中贸圣佳公司为准备拍卖而进行的传播、宣传书信内容的行为,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还认定被告侵犯了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尽管撰写书信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作作品相比存在特殊之处,因为作者写信的目的主要是在于沟通和讲述,而并非刻意创作一个特定的“作品”,但是,书信依然可以构成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正是由于书信、日记这些作品与私人生活和交往密切相关,所以才成为了著作权和隐私权的连接点,再加上收信人对于书信拥有的所有权,导致在同一样东西上集中了多重的权利,并可能分别归属不同的权利主体。

    多重权利的保护并非多余,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隐私权各有保护的侧重,也各有局限。例如,隐私权保护还需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通常会受到比普通百姓更多的限制。本案中的一个关注焦点,就是钱钟书先生在书信中作出的很多学术讨论和观点见解,是否因为涉及历史和文学研究的需要,不适用隐私权的保护。毕竟,钱先生作为一代文学巨匠,很多看似属于其私有领域的信息,或许已经变身为历史的符号,不再仅仅属于他和他的家人。而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则一般不会受此限制。但是,发表权的局限在于仅限于作品的形式,而不涉及作品的思想。换句话说,如果有人将钱先生的观点提炼出来,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一番再行公开,那么就不受发表权的约束。不过这种行为将会落入侵害隐私权的范畴。

    钱钟书先生书信拍卖案件唤起了公众对于隐私的关注和思考,杨绛先生诉诸司法的举动也体现了先生捍卫人格和尊严的决心。只是,法律远非万能,其边界无处不在。例如,隐私权和发表权,都只能主要约束书信内容被公开传播的行为,如果是私底下或者小规模的内部交易,依然无法完全阻止“隐私”和“信任”被继续出卖。在技术的发展和人群的聚集使得出卖隐私变得越来越容易的时代,真正能让“信赖”和“情感”停泊在宁静港湾的,只能是驻扎在人们心底的道德法则。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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