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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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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遭反垄断调查并非意外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随着移动通信进入4G时代,运营商的宣传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同时,2G和3G时代专利战争的硝烟也不可避免地将在4G时代继续蔓延。高通公司作为移动通信领域当仁不让的“专利霸主”,在专利许可费收取中的强势风格,使得它一再成为各国反垄断机构关注的焦点,也一直都是国内手机生产厂商的一块“心病”。

    发改委针对高通公司启动的反垄断调查,从2013年11月底开始延续至今,尽管尚未尘埃落定,但是从未离开过舆论的关注,也被业界认为是发改委为配合2013年12月政府发放4G牌照而做出的部署。2013年11月25日,高通宣称,发改委已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启动对其的调查;同年12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接受媒体采访中表示,通过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2014年2月,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旗下的“手机中国联盟”向发改委递交了一份报告,称高通公司存在过度收取专利费和搭售的行为,并指出高通的商业模式严重损害了中国手机产业。2月19日,发改委就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许昆林证实了对高通展开调查是由于接到相关的协会、企业的举报,反映其涉嫌存在包括歧视性收费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超过了合理的界限,构成权利的“滥用”,那么也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是否滥用权利的界限在哪里呢?《反垄断法》提供的规则是,要看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索要不公平的高价、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搭售。这些都是发改委调查高通的内容。

    《反垄断法》自诞生之初,其合理性就被经济学各个学派争论不休。尽管目前《反垄断法》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实践,但是它对市场的各种干预,究竟是否真的能够提高效率,从来没有形成过共识。其中反垄断主管机关对于价格的直接干预,是受到争议最大的。大部分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作用应当是对于行为的管制,而不应是对于结果的安排。价格本质上应当是由市场来确定的,政府机关越俎代庖确定价格,很可能产生价格体系的扭曲。

    不过,《反垄断法》的适用从来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会对其作相应的调整。在高通公司的商业模式威胁到国内手机行业生存的背景下,由政府出面对其进行政策方面的控制和部署,这种做法其他国家也都在用,高通在欧盟、日本、韩国多次受罚,都是例证。发改委作为承担价格管理职能的国家机构,对于高通的索要高价行为进行调查,其合法性并无问题,只是在具体处理模式上,如果能够重点关注高通的行为,如歧视性定价、搭售等,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处理结果,不必以行政权力来明确指定合理的价格水平,而是充分调动市场的力量,以向高通施加压力的方式,增加国内手机厂商的谈判筹码,敦促高通与国内手机厂商达成和解,或许更加稳妥。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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