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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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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行打压余额宝引争议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银行陆续下调了快捷支付额度,其中,工行的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由原先的单笔5万元下调为5000元,每月限额则从20万元降为5万元。中行、农行则由原先的单笔5万元降为单笔1万元。建行的支付宝快捷支付额度降低到单笔5000元,每月不超过5万元。

    对于下调额度的原因,各家银行普遍的解释是防控支付风险。对此,支付宝方面也积极回应,称快捷支付采用非公开的专线校验方式,比跳转网银更安全。

    有业内人士指出,四大行此次下调快捷支付的额度主要针对余额宝,因为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触及了传统银行利益。

    余额宝遭四大行联手打压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与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快捷支付额度受限,影响最大的是余额宝,因为在限定额度内,消费者能够单次购买余额宝的额度变小了。

    在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之前,尽管淘宝网交易量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左右,但支付宝的资金沉淀仅占到储蓄存款余额的约0.5%,可余额宝推出后,仅余额宝的沉淀资金就已高达5000亿元,粗略估算支付宝沉淀资金为1000亿元,那么余额宝加上支付宝的沉淀资金总额应在6000亿元以上,占我国储蓄存款余额的近1.4%。

    支付宝快捷支付体系的资金沉淀在不到1年的时间就达到了如此规模,这显然动了商业银行的“奶酪”,因为这会造成商业银行存款流失,而我国商业银行恰恰过于依赖存款规模所形成的垄断利差收益。

    而且,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余额宝的存留问题明确表态,央行不会出台规定取缔余额宝,但对余额宝等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会更加完善。央行行长的态度打破了传统银行“取缔余额宝”的幻想。

    针对此次四大行联手打压余额宝,马云公开发文表示:“市场不信眼泪,市场更不怕竞争,市场怕不公平。四大天王联手封杀,支付宝虽败犹荣,虽死犹生,但决定市场胜负的不应该是垄断和权力,而是用户。”

    四大行涉嫌垄断?

    有观点认为,四大行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数字中国联合主席吴鹰就质疑银行的“限购令”:“四大行联手封杀第三方支付,我就不信事先没有商量,这种联合封杀的垄断做法,应该被起诉。”

    互联网行业知名律师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认定四大行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需要认定其是否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就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要判断四大行的行为是否属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大行没有拒绝交易,只是限制了用户支付的额度,至于是否有正当理由,目前争议很大,双方各执一词,我个人认为,用户对自己账户内资金拥有所有权,有权进行支配,限定支付额度的正当性不足。”赵占领告诉记者,“至于四大行的做法是否属于《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我个人认为,四大行只是限制支付额度,难以认定为联合抵制交易。”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邓志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大行相继下调转入不同互联网金融“宝”类产品的每日最大限额的限制,首先是涉嫌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因为存款的所有权并不是银行,而是客户经由协议存放在银行的。存款是客户财产权的对象,客户对其拥有完全的支配权。银行没有权利限制客户把存款转移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中去。即使是出于安全性考虑,也应当由银监会监管,而非商业银行进行限制。

    邓志松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这一限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可能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反垄断法》主要禁止两类垄断行为:一是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行为;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反垄断法》要求企业的市场行为独立做出,不得与竞争对手合谋减少或消除竞争,否则就是垄断协议行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彼此之间是竞争对手,他们应当相互公平竞争,不断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降低有关成本,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利。四大行在同时期针对支付宝等快捷支付进行类似的下调限额举动,消除了彼此之间本应存在的资金服务方面的竞争。如果四大行不能对这种“不约而同”的行为提供合理解释,将涉嫌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根据法律和有关部门规章,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可以是口头约定,甚至也可以是没有约定但心照不宣的“协同行为”。所以,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关注背后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监管

    风险是金融的永恒主题,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风险管控是互联网金融成败的关键。

    赵占领认为,互联网金额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无论是众筹、P2P网贷还是余额宝、娱乐宝等新型互联网理财产品,目前都存在一些法律政策风险,监管层近期的监管动作频繁,新的政策也在陆续推出。但是,各监管机构传达的监管基本原则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但也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利好,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尽快明晰、确定,缓解各界对于市场发展前景的担忧。

    香港证券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强调,互联网给金融行业带来一场完美风暴,互联网金融的交锋要放到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层面说,既要保证老百姓得实惠,但也要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互联网和银行之间已经产生了利益分配问题,金融系统风险需要监控。

    李小加对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之间的矛盾提出解决建议,他表示,互联网公司和银行双方有一定的合作空间,因为互联网系统不可能完全独立,要跟传统银行体系对接。例如互联网金融在系统性的数据收集、用户行为的分析上具有优势,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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