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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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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漫画设计/徐骏

    ■本报记者  张爱正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首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其次,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最后,对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做出了系统的规定。

    确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设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本次修订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那么,这部承载着众多关注的法律,能否破解多年来存在的环保难题?是不是一部历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律?能不能调动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督和保护中来呢?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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