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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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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格式条款亟待重塑契约精神

来源:中国贸易报  

    ■李迎宾

    日前,在我国金融系统,事关民生的两个消息接踵而来。一则在年前,四大行不约而同地发布公告,开收短信通知服务费,银行免费提醒服务的时代宣告结束。消息即出,公众哗然,发个公告便收费,银行部门此举将原本持续发酵的金融收费问题再度推到风口浪尖上。

    一则在年后,国家发改委重拳出击,严厉查处金融机构借贷款之机捆绑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贵等不规范现象,并对银行开出“史上最大罚单”,金额高达8.25亿元,涉及违规收费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总数共64家,罚款额达4.16亿元,责令退还金额则为4.09亿元,有效遏制了银行收费乱象。

    两则立场鲜明的消息,让我们在重新认识金融信贷市场的同时,也陷入了更深的思考。

    或许,对消费者而言,每年二三十元的服务费不算多,但鉴于银行客户基数庞大,此举还是招来了多方非议。

    “是服务还是打劫。”一位普通消费者说。

    “企业利润那么低,银行利润那么高,所以我们有时候利润太高了,自己都不好意思公布。”中国民生银行行长洪崎一句话更是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

    诚然,商业银行作为服务性机构,也有自己的成本和付出,因此对相关服务项目收取一定费用也无可厚非。但未经任何听证,甚至连发改委的文件通知都没有,仅凭一纸公告,就开始“敛财”,多少还是有些不妥。也难怪,一觉醒来,原本免费的午餐没有了,消费者是有点不习惯,甚至是不甘心。市场经济的灵魂是自由,但这种自由也未免太过随心所欲。

    其实,一直以来,银行业的暴利与强势都饱受各界的诟病。横看成岭侧成峰,换位思考,或许用暴利和强势稍显武断,不够客观。但在现实生活中,银行金融系统中也的确存在“变脸”收费、“霸王”收费、捆绑搭售、甚至是只收费不服务等诸多不规范现象,而且不在少数。笔者获悉的河南林州市工商银行对当地鸿福苑小区贷款业主收取融资顾问费就是其中的典型,尽管业主多次请求退还却无济于事。这种现象背后,银行的垄断地位固然是造成这种不平等对话的根本,但笔者也发现,每次不平等的对话都不乏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为银行的随心所欲保驾护航。

    众所周知,格式条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在提高效率、缩减成本、促成交易方面确实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注重效益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了公平,毕竟,契约公平才是格式合同的根基。现实中,一些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在无奈接受这种格式条款的同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看似自愿的前提下受到侵害。

    最为普遍的是,在与信贷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银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与消费者约定“本合同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担保等费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对此,业内律师表示,这一格式条款涵盖了多项收费,合同中明确表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但殊不知,前边提及的与借款有关的多项费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不应消费者承担,银行却仍信誓旦旦地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如此有失公允的条款,真不知道这是在打谁的脸。

    具体分析,在登记环节,律师指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现实操作中,皆为借款人与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也均标注银行是“他项权利人”或“抵押权人”。故在此,银行是《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权利人”,理应承担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费用。在此,只因借款人的签字,此费便顺理成章地转嫁给了消费者。

    在评估环节,律师表示,2006年1月13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明明由银行承担,皆因借款人默认这一格式条款,便成了约定由借款人买单。鉴于此,2013年6月,北京、天津、南京、济南等17个大城市消费者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还联合指出,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等金融信贷机构应主动承担评估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申请人只有在交纳评估费并对抵押物做评估的情况下才可继续申请贷款,其实质是利用强势地位要挟贷款申请人,剥夺了贷款申请人信贷公平的权利,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废除约定条款,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范房地产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正如业内专家所言,“房产评估实际上是银行在为自己控制和降低风险,所以,费用自然该由银行承担。”

    在担保环节,律师表示,住房置业担保是商事行为,应当依法遵守商事法律的自愿原则。如违反一方意愿强制收取置业担保费,即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应当返还。现实生活中,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协议,没有正当理由而强制担保,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明显涉嫌垄断。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所说,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法治的核心。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际生活中,在强势的银行面前,原本法律意识不强的消费者遭遇不公的格式条款,也只能选择默默接受。对此,在期待行业监管部门不断完善长效机制的同时,也希冀银行金融部门能够反求诸己,将格式条款注入更多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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