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为保全防止当事人损失持续扩大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深入发展,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更大的任务和挑战。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注重利用行为保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先后审理了20件具有指引作用的行为保全案,依法作出5份行为保全裁定,特别是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还入选了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的基本情况
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之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予以一定程度的适用,司法实践通常称之为“诉前禁令”。行为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即将发生或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即将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禁令案
从北京二中院审结的行为保全案件看,案件数量虽少,但却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在行业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如涉及钱钟书手稿拍卖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作为唯一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此案积极合理地采取保全措施,准确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发出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北京二中院的法官点评说,对于书信手稿的持有人来说,虽然就稿件本身享有收益、处分、占有、使用等物权权利,但鉴于书信手稿的特殊性,其内容可能涉及写信人的隐私,尤其在写信人明确表明不希望公开内容的意愿时,稿件持有人在行使物权时也要注意对权利人隐私权的合理避让。此外,就我国拍卖行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其仅仅是就拍品的物权进行交易,但除了遵守拍卖行业通行的法律法规外,也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拍卖、宣传等活动过程中尊重拍品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官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建议
为了更好规范相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纠纷,北京二中院的法官向相关市场主体给出几点提示:
一是强化自律,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不仅应遵守商业活动中的相关政策和规则,也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智力活动成果,自觉关注自身行为是否可能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追逐商业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是熟悉法规,提升行为保全重视程度。由于知识产权所涉法律问题往往具有新颖度高、专业化强的特点,因此,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企业应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为自身合法开展商业活动奠定基础。
三是积极应对,努力争取诉讼和解机会。在已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要高度重视法院作出的裁定,积极主动参与诉讼活动,通过正当有效的法律程序反映自身诉求,正确对待所涉事实的争议及法律问题,尽量争取与申请人直接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努力达成案件和解。
四是慎用权利,增强合理维权意识。由于行为保全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对被申请人行为作出的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或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对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言,除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或授权之外,还应切实掌握被申请人侵权的初步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提起行为保全申请。
作为2013年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行为保全已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北京二中院表示,亦会在日后审判实践中继续关注该项制度的应用,进一步总结出更为具体和完善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