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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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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地带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权乱象正呈现出四大特征:侵权主体不断扩大,蔓延趋势明显;被侵权主体广泛,对行业影响巨大;反复侵权现象严重;不正当竞争乱象持续时间长。”近日,在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主办、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协办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机制研究座谈会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焦慧强如此表示。

    在这次座谈会上,来自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行业协会、企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围绕“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执法”等议题展开了研讨。

    重复侵权等现象突出  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乱象实际上从2009年就已经凸显了。”据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介绍,“在此之后,我们经常看到不正当竞争引发的重大事件,而且这类事件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涉及到搜索、浏览器、安全产品、网络游戏、移动端APP分发业务等众多互联网产品领域。”

    而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互联网领域正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发地带。在该院2010年到2013年审结的1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就有33件涉及互联网领域,占到全部案件的30%。

    据焦慧强介绍,通过对生效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研究发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突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侵权企业经司法确认侵权并被判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同样或类似的侵权行为仍然继续发生,被侵权企业经司法判决获得了民事赔偿,却往往“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相关规制过于粗线条  行政部门面临执法难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建议,建立不正当竞争快速治理的方式。“对于重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如果第一次的案件觉得技术上有难度,那么实施不正当行为的方式相同、相近似、明显恶意侵权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考虑使用禁令。”王斌表示。

    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认为,鉴于互联网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危害性和传导性都特别巨大,如果不及时采用强制手段叫停的话,可能一家企业几天之内就从繁荣走向衰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更加有效地规制,迫在眉睫。

    “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算得上是一部超前的法律,但是发展到今天,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在盛杰民看来,首先一点就是行政机关必须要依法行政,必须对号入座。

    盛杰民说:“近年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多样,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假如用第二条的原则,只有法院可以做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样一条比较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对于必须“对号入座”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显然已经很难准确拿捏。

    据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处长杜长虹介绍,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依赖于技术,工商部门在取证和确定主体过程中都存在很大的困难,而且按照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每个证据都要做公证,这对政府执法部门来讲,执法成本和负担也很重。

    另外,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往往有跨界影响,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也是个问题。

    专家建议应标本兼治  明确界定不正当行为

    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特点,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主任杨 建议:“必须既治标又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会让管理部门面对长期花样翻新的事件,难以解决目前管理效果和现实需求不衔接的问题。”

    杨崑说:“相应法律、法规必须完善。美国涉及互联网各种法律法规有一百多条,而我国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欠缺非常多,现在出了问题以后都找不到依据。”

    多位专家都认为,迄今已颁布20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亟待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建议,在修法时,可以考虑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关系,对于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的区别,可能需要在立法时给予明确界定。

    而在杨崑看来,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应完善相关技术评估体制机制。比如,互联网的广告到底该怎么确定,由于众说纷纭,企业间长时间纠纷不断。“实际上,有些可以通过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确定技术评估方式方法,这样一旦出现不正当竞争就可以很快解决,而没必要每次都要走一遍漫长的法律过程”。杨崑认为。

    (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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