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核准加普遍备案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试行国民待遇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邢梦宇
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17日起施行,2004年版《办法》在实行近10年后废止。
“《办法》经过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才最终确定下来,参考了来自外国政府、机构、跨国公司、境内企业及个人等多方面许多有效意见和建议。”国家发改委人士对《中国贸易报》记者透露。
管理模式转变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来资本进行核准。
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有关要求,《办法》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以及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在此背景下,《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最主要的就是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与内资项目一致,加强了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衔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在申报材料、核准条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内资项目也基本一致。
审查程序简化
一直以来,国外投资者都对我国外商投资审查透明度以及效率颇有微词。然而,对于外来资本进行审查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
从最新公布的《办法》来看,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办法》规定所有需要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原由发改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绝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将实现属地化管理。
“《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注重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上述发改委人士透露,此外,考虑到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首次采用备案管理方式,为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办法》在总结吸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备案管理作了原则性一般规定,包括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条件等,都属于基本要求。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备案管理作出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
更重视事后监管
与2004年版《办法》实行时相对复杂的事前审查相比,新《办法》更强调事后监管。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协同监管,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发改委人士透露。
同时,《办法》也提出,对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咨询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