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5版:贸易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5版            贸易与法
 
今日关注

2014年6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今日头条”纠纷看深度链接的“不厚道”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著作权与互联网的关系如此紧密,似乎互联网每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为著作权制度带来或大或小的挑战。每一块做大的蛋糕,都会罩上著作权侵权的疑云,著作权人是否能有机会从中切上一刀,关键要看新的模式是否威胁到了立法者本意要赋予著作权人的利益范围。近日来备受关注的“今日头条”新闻聚合平台,针对著作权法提出的问题是:链接会构成侵权吗?

    互联网的网址链接,是每个网页公开发布的门牌号,将这些门牌号搜集和整理起来,提供搜索、导航、推荐、排名等服务,属于典型的信息提供服务,其原理可以比照传统的电话号码黄页簿,方便人们准确、快速、便捷地获取信息,就单纯的链接服务本身,目前的共识是不会直接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利益,不构成侵权。实际上,无论是搜索引擎、网址导航还是聚合类平台,都被很多网站用来作为推广自己品牌的渠道,就像电话号码簿可以帮助客户更方便地找到商家一样,链接服务可以为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内容提供者带来额外的收益。

    但是,“今日头条”所做的事情,在单纯的链接服务之上添加了一些别的东西。打开“今日头条”的客户端,点击标题列表中的任意一条,链接跳转之后会显示来源网站的网址以及文章内容,但是,与通常人们通过搜索引擎点击的普通链接不同,文章的显示形式并非忠实反映来源网站的网页原貌,而是更像“今日头条”的一部分,通过所谓的“转码”技术处理,使用了“今日头条”设定好的统一格式,隐去了来源网页里除了文章内容之外的所有展示信息,比如网站标识、其他链接,当然也过滤掉了广告。除了在文章开头有提示来源网站的名称之外,对于读者而言,文章完全可以看作是“今日头条”软件的一部分,即使是界面下方设置的链接,也是“今日头条”选取并推荐的。这种“深度链接”的技术手段,将他人的内容加以有选择性地筛选、屏蔽,通过链接完全整合到自己的界面,削弱甚至切断用户与链接来源网站的联系,这也正是针对“今日头条”合法性争议的焦点所在。从早些时候被网络视频网站集体声讨的百度“深度链接”行为(被称为是“盗链”),到早年大众点评网的客户点评资料被爱帮网“深度链接”的法律纠纷,“深度链接”作为一种“不厚道”的链接方式,其合法性饱受争议。

    尽管看起来“深度链接”与著作权法所密切关注的“复制”行为之间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是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没有发生复制的情况下,文章的内容始终存在于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之上,被链接网站一旦删除内容,“今日头条”里也将无法呈现。也就是说,链接提供者并没有直接提供内容,对于内容的继续存在与否也没有直接的控制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下,要把“链接”或者“深度链接”行为本身类型化为一种侵权的行为,尚无可能。

    要想将“深度链接”直接认定为侵权,还需要修改著作权法,将“链接”作为一种新型的著作权人可以控制的传播性权利规定进去。但是,单纯的链接实际上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实质的冲击,提供链接只是提供了一种获取信息的通道,因此,将“链接”固定化为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恐怕站不住脚。但是,如果在链接之外添加上其他一些“不厚道”的行为,比如刻意隐瞒来源,或者虽然提供来源但是使用技术方法阻止用户直接访问原网页,或者故意屏蔽包括广告在内原网页其他内容,就产生了不当攫取对方收益的嫌疑,很可能违反了生意场上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实际上,2011年的大众点评诉爱帮网案件的法院判决,已经就这个问题给出了颇具说服力的解答: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大众点评网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对于“今日头条”而言,尽管它声称并没有在自己界面上投放广告,因此并非盈利行为,但是,在流量为王道的网络时代,不应当再以狭隘的一种或者几种模式来观察“盈利”。“今日头条”成功融资1亿美元的消息,令人无法不怀疑这是一个正在飞速盈利的公司。扪心自问,“今日头条”应该清楚他人的著作权在自己商业模式成功中的核心价值。著作权人是否应当从这一商业模式创新的利润中分一杯羹,答案亦是昭然若揭。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