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需要诉前禁令制度保护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行为保全作为新增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参考成熟案例较少。而随着科技、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涉及的法律问题愈发具有高度前沿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了其更需要诉前禁令制度的保护,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问题在业界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雅培贸易公司是ZL200730158176.0号名称为“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亿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YL-650A”、“YL-750A”、“YL-1000A”等型号的可密封塑料容器(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溢炀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雅培公司获得涉案专利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奶粉罐,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主要向奶粉生产企业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奶粉被一并销售给最终用户,每一个销售环节都很有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而每增加一个销售环节,都会造成损失扩大,侵权行为人增多,雅培贸易公司维权成本也会增加,维权难度加大。同时,涉案专利系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仅10年,容器的外观设计更新换代快,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进行将会极大地影响到雅培贸易公司对涉案专利权的行使。因此,如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将会对雅培贸易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法院裁定亿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本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决后,经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化解矛盾,最终双方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案系北京市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专利权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决,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难以弥补损害的判断标准。不立即制止侵权行为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是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
“难以弥补的损害”并非指损失大小
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条款。在此之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予以一定程度的适用,司法实践通常称之为“诉前禁令”。行为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即将发生的或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防止申请人损失即将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民事诉讼法》对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实质条件作了不同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诉中保全的实质条件是不采取保全措施“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
如何理解和把握“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概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蒋利玮认为,“难以弥补的损害”与胜诉可能性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考虑因素。“难以弥补的损害”应当在个案中根据具体事实认定。在雅培奶粉罐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中,法院考虑不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奶粉罐将销售给奶粉生产商,并经由奶粉经销商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在后续销售过程中每一个销售环节都会构成侵权,侵权主体不断增加,损失不断扩大,导致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同时考虑到奶粉罐外观设计保护时间短,产品更新换代快,不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无异于变相缩短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期限。因此,综合考虑销售环节、维权成本、专利保护期限等因素认定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森认为,“难以弥补的损害”不是指损失大小,而是主要指市场的变化,比如说市场竞争者的多少,市场份额移动,市场价格变化等等。专利案件中,一般认为广泛许可实施、专利涉及众多产品、权利人未实施等等都是判断“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不利因素。但是,如果权利人虽然没有实施专利,但生产跟这个专利相竞争的产品,这种情况一般不看作是未实施。李森介绍,在英国和德国,对于专利权利即将到期的情形,为了抵消侵权行为带来的提前进入市场的优势,法院将禁令的期限持续到专利到期后1年。
诉前禁令对知识产权保护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如作品的复制、商标的模仿、技术方案的实施等都显得愈发便捷和易于实现,丰厚的利润和高额的回报也使侵权人置法律风险于不顾而频繁触及法律的红线。此外,智力劳动成果的无形性特点使权利人往往容易忽视,或难以防范侵权行为。当发现时,侵权行为可能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专属性和易复制性特点,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即发性和持续性特点,一旦发生侵犯行为,将在短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侵权案件判决前,及时制止侵权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这也是最高法院率先在知识产权领域出台诉前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的原因。
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其更需要诉前禁令制度的保护。尽管当前诉前禁令适用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可以看到,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对诉前行为保全的司法适用均作出了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