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Aereo案观察:对创新再宽容一些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云计算技术改变了互联网的生态,也催生了众多的互联网创新,在云计算时代,个人电脑的硬盘容量已经不再重要,资源的存储和共享都可以通过浩如烟海的“云端”来实现。但是,与其他创新一样,基于云计算的商业模式创新,也会触动传统行业的利益,新的蛋糕端上桌面,各利益相关方立刻磨刀霍霍。美国最高法院于6月25日针对云端流媒体提供商Aereo一案作出的判决,就是把蛋糕几乎全部切给了传统电视台,因而此案也被看作是云端流媒体的一场生死劫。
Aereo公司提供的服务,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观看电视节目。与中国网民耳熟能详的网络电视台不同,Aereo在防止版权侵权方面还是小心翼翼的,并非将节目直接转播,或者录制下来提供点播——这些都是十分典型的侵权行为,分别侵犯了广播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Aereo提供的更像是一种“天线出租”服务。Aereo集中安装了大量微型天线(“小耳朵天线”),用于接收免费电视信号。需要观看电视的用户在软件上发出指令后,Aereo会为该用户分配一个特定的微型天线,天线按照指令搜寻具体的电视节目信号,然后通过云端流媒体的形式发送给该用户,用户可以对节目内容进行录制和保存。
在整个过程中,Aereo公司没有对节目进行复制,或进行公开转播,这种“私人定制”的服务模式,借助于互联网和云端的技术,以其高质、方便的特点,使用户群体迅速扩大,成为风靡一时的“互联网电视”创新技术。而且,Aereo提供的节目,都是免费播放的内容,所以也不涉及收费有线电视节目的盗播问题。Aereo的CEO卡诺基说,他们的服务等于替家家户户安装了“小耳朵天线”,然后连接到电视上,只不过是通过网络途径安装的,这跟用户在家看电视并无本质不同,并不侵犯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从Aereo的经营模式可以看出,他们在避免版权侵权风险方面,还是下了一番功夫。在一审和二审法院那里,由于天线一对一使用的特征,法官都认为Aereo的服务并没有构成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公开表演”,这更像是一种特定化的家庭使用,没有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传播。但是最高院的大法官们不这么认为,他们认定Aereo的经营模式跟传统的有线电视服务商运营方式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最终结果都是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可以通过低廉的服务(每个月8美元)观看到电视节目,影响到了传统电视台的利益,属于立法者想要禁止的“公开表演”行为。
尽管大法官在判决中最后强调,这个判决不会对更宽泛领域的云计算技术产生负面影响,但是这恐怕只是他们良好的愿望。一纸判决就能扼杀一个新兴行业,版权法在互联网时代地位举足轻重,司法者更应该慎重。一种全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放到传统的法律概念框架下进行观察,决策者应当抱有一种开放的心态,为技术和商业创新留出充分的空间。在我看来,Aereo公司已经非常谨慎,一对一的微型天线的提供,只针对免费电视节目,最大程度上尊重了现有法律框架,试图在尽量少影响传统电视台利益的前提下,开拓一个更为广阔的互联网市场。
Aereo的云端流媒体电视服务,究竟是属于提供内容,还是属于提供工具?它究竟是更像有线电视商,还是更像Dropbox?它究竟是一个经销商,还是一个储物柜?对于这些概念的争论,或许没有办法得出毋庸置疑的结论。这种情况在我国众多的涉及互联网创新的案件中也是屡见不鲜。通过对技术和商业模式进行条分缕析的探索,清楚比对新模式与传统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固然重要,但是,在无法得出非黑即白的确凿结论时,对于司法者来说,保持对创新的宽容心态,对新生事物适度容忍,不要以传统产业的利益作为预设前提而一棍子打死,应该是更加具有正能量的态度。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