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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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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侵权的板子为何打在小米盒子上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与互联网电视有关的新闻近日来频繁成为媒体头条,“牌照”和“版权”成为其中纠缠不清的关键词,这两个词语也非常贴切地反映出了互联网电视领域的产业生态和利益格局。

    互联网内容产业的版权争斗,也如同互联网一样,延伸到了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随着各种“盒子”悄悄爬上电视机顶,互联网电视已经把网络上浩瀚的视频内容成功地与家庭电视机对接,占领了人们日常娱乐的另一个重要的屏幕。在这个过程中,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之间,运用手中不同的资源优势互相博弈,试图形成动态平衡。拥有“牌照”的内容播送平台,拥有“版权”的内容提供企业,拥有“渠道”的硬件制造厂商,环环相扣,彼此之间有竞争,亦有合作。

    乐视最近大动干戈,将小米告上法庭,其中的缘由就是他们认为,作为竞争对手的小米擅自动了乐视手中拥有的“版权”蛋糕。对于乐视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部作品,包括《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知名影视剧,观众也可以通过小米盒子进行点播收看。多年潜心购买经营版权资源的乐视无法容忍竞争对手的“摘桃”行为,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不过,这与互联网上简单的盗版和盗播并不是一回事,在互联网电视的新型生态下,小米是否真构成了侵权,并非一眼就能分辨。

    观众通过小米盒子观看影视剧,这个简单的行为背后却有复杂的参与方。对于小米公司来说,它提供的是机顶盒这样一个硬件设备,通过这个硬件真正向观众提供影视剧播放的,是未来电视(iCNTV)这个互联网电视内容播控平台。而未来电视提供的影视剧中,有一部分是乐视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由于乐视与未来电视也有合作,乐视向未来电视提供了自己拥有版权的这部分内容,并约定只能用于“乐视专区”的播放,不能提供给其他合作方。在这件事情上,如果说存在侵权,首当其冲应当是未来电视违反约定,将乐视的内容通过小米盒子向观众开放。

    事实上,小米公司自己也不可能直接通过小米盒子提供电视内容服务,因为这种服务来自政府管制的行业,需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放“牌照”。未来电视是广电总局授权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七家牌照公司之一,是中国网络电视台旗下子公司。鉴于广电总局已停止发放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未来电视所持有的牌照成为稀缺资源。近日,广电总局对两家牌照商点名批评,造成了业内震动,也说明了“牌照”资源之稀缺和宝贵。

    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观察,乐视尽可以直接追究未来电视的责任,事实上,乐视已将未来电视列为了第一被告。但是,未来电视的行业垄断地位和谈判能力,似乎决定了乐视面对的是“你奈我何”的强势对手。一方面不敢得罪牌照方,另一方面又想直接打击竞争对手,所以乐视把更多的矛头指向了躲在牌照方后面的硬件制造商:小米。这就是这次事件有意思的地方:硬件制造商是否要为内容盗版负责?

    用传统的思维来理解这个问题,还是会产生一些困惑。比如,电视机制造商需要为电视台盗播买单吗?电脑制造商需要为软件或者网络盗版负责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传统的硬件厂商与小米的区别在哪里?电视机制造商或许永远不知道观众会用电视机来收看什么节目,电脑制造商也不知道网民会用电脑下载什么盗版软件,而且,他们在销售硬件的时候并没有标榜,买他们的机器,消费者可以看到“海量的精彩视频”,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从后续盗版行为中获得利益。但是,小米盒子不一样,在判决小米承担15万元损害赔偿的法院判决中,海淀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虽然只提供硬件和技术服务,但其以提供海量正版作为主要宣传内容,利用互联网电视平台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其密闭系统为该平台提供收费服务,故小米公司应对侵权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小米公司以广电总局的行政要求为由,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如此做法有悖于广电总局颁发行政规章要求的初衷。

    如此看来,是小米自己将视频内容与自己的销售捆绑得过紧,一方面它拥有控制内容的能力,另一方面它也从中得利,这两方面的因素使得它不能再扮演躲藏在未来电视后面的“无辜”角色。的确,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和智能家居创新中,传统的思维时时面临着挑战,“搭便车”的行为和意图尽管常常隐蔽在复杂的技术手段和商业运作之下,但是,抽丝剥茧之后,手中的底牌纷纷摊开,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总是有必要吐出来。回到诚信、公允、共赢的轨道上来,整个产业才能走得更加长远。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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