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现状及预防
来源:中国贸易报
■河南省淅川县检察院 杨书伟 杨帆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拓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该领域商业贿赂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采购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切身利益。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有哪些环节和表现形式?应采取哪些防范和治理措施?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践,进行了分析思考。
一、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采购方式审批环节:《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具体方式要根据项目的情况选定。公开招标最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其他方式如竞争性谈判次之,邀请招标再次之,询价采购适用于标准化小额设备等,而单一来源采购仅指定一家供应商,因此,这种方式最没有竞争性,被要求严格控制。
2.采购人落实需求环节:为了中标,有的供应商采取宴请、考察、回扣、信息费及其他各种承诺等手段进行公关,致使采购人冠冕堂皇地拿着供应商制定的方案,甚至是产品说明书到采购代理机构落实需求,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特殊条件或隐性条款,无疑排斥了其他供应商。
3.编写招标文件环节:如果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不公开、不合理或故意含糊,目的就是在评标中根据具体情况临时确定,为某个供应商能中标留有余地。采购人和供应商都知道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所以往往由采购人出面向招标代理机构公关,让招标文件中的关键部分有利于某个或某些供应商,达到把某些供应商框进来,把其他供应商排斥出去的目的。
4.抽取专家环节:评审由专家进行,如果供应商或采购人知道专家是谁,往往会采取一些贿赂手段进行“公关”,使专家为其说话或打高分。在评审专家抽取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选择地抽取专家,选那些熟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专家当评委。二是提前抽取专家名单,评标前有意给供应商专家留出时间“公关”。三是专家数量有限,每次评标总是那几个人,很难做到公正。
5.评标办法制定环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制定,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但在综合打分中,各因素分值的范围、比重存在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6.履约验收环节:履约验收大都由采购人自己完成,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没有介入履约验收环节。有的采购人收受供应商好处后,与中标供应商串通一气,不惜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采购人不按合同验收,致使产品以次充好、高报低配、售后服务缩水、工程质量不达标等等。
二、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及危害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产生,具有广泛的社会、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原因。
(一)财政部门监管权力失控。由于财政部门对监管机构的职责要求不够详尽统一,地方特色和领导权重因素的影响,监管部门的权力运行机制很不完善。
(二)采购监督体系不健全给商业贿赂可乘之机。目前,尽管县级部门全部实现了“管采分离”,但“管采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分设不分家”,“裁判员”、“运动员”一肩挑,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对处罚归属的缺位滋生了政府采购违规操作。涉及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非常笼统,在实际工作中仍较难界定正常商业交往、不正当交易等问题之间的界限。
三、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商业人员等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大家认识到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自觉维护市场经济法则。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提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与严格执行财经监督纪律相结合,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健康推进的关键。一是在内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审议制度。二是在外部监管方面,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三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申报审批、资金结算等工作程序。
3.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建立政府采购廉政准入制度,为每一个参加招标投标的投标者和供应商建立廉政档案,通过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将投标者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廉政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对各种收受贿赂的行为,必须严惩不怠,决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