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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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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爱正  刘领

    日前,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15项主要内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成为其中重点。

    在审计评价方面,《实施细则》指出,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在责任界定方面,《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其中是否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成为重要评价指标。

    《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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