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项目合作应当强化仲裁条款
来源:中国贸易报
![]() |
插图设计/王春瑞 |
一直被寄予厚望的中缅物资运输大通道缅甸皎漂—昆明铁路建设项目,目前因种种原因被搁浅。
缅甸铁道运输部官员日前宣布,中国和缅甸2011年签订的中缅铁路合作谅解备忘录3年期限已到,目前仍未进入启动阶段,且对于该项目中方也未提出任何续签要求,加之缅甸部分国民、社会组织与一些政党持不同意见,因此决定将不实施该项目。
近年来,因签约国政坛变化而导致中国与这些国家签订的合作协议被迫搁浅的案例不胜枚举。中国投资者虽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政治风险问题,但是,面对这种以当地群众不支持为理由而终止合同的行为,中国投资者往往无能为力。
西方国家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往往引入仲裁条款,不仅明确规定项目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由仲裁机构加以解决,而且明确规定如果遇到了合同双方无法预计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合同落空”的事项,双方可以根据达成的协议由仲裁机构及时介入,处理双方的分歧。
这种“中间裁决”或者“临时裁决”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仲裁,它是一种带有技术性的裁决。合同双方可以事先商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临时仲裁机构,就双方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也可以让具有公信力的当地政府官员直接介入,以专家的身份协调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仲裁方式实际上是在政治协商和司法诉讼之间,建立一种更为便捷的处理问题的机制,从而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把损失降到最小。
商业仲裁是对项目本身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裁决,可以巧妙地避开环境保护、当地居民反对等非商业因素。假如双方事先约定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论证的结果则是双方不能签订正式合同,那么,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就“前合同”阶段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仲裁。换句话说,即使合同无法签订,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通过裁决的方式加以确定。
(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