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寨县法院对自愿认罪者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的彭某伙同他人于2013年7月至8月,在安徽省金寨县南溪、丁埠、沙河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740元。其在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出其他盗窃案件的嫌疑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日前,金寨县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彭某在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出其他盗窃案件的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吴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