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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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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和“链接费”重塑搜索引擎链接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搜索引擎作为亿万网民接触和筛选网络海量信息的首选渠道,关乎其的任何变化都牵动着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神经。而法律和政府对于搜索引擎及其提供链接服务的管理和规制,也常常跟随技术模式的创新而推陈出新。近日来,谷歌的两则新闻,体现了欧盟和西班牙新政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重要影响,也实质上改变了相关领域的利益格局。

    一则新闻是关于欧盟于今年5月推出的个人“被遗忘权”新规。根据此规定,个人可以向谷歌发出“移除链接请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要求谷歌在搜索结果中移除包含有自己个人信息的链接。据媒体报道,截至7月18日,谷歌已收到超过9万份移除链接申请,其中,谷歌批准了53%的请求,对于15%的申请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而对32%的申请予以回绝。

    另一则新闻则是要求谷歌为链接内容付费。西班牙于7月下旬通过立法,规定谷歌等新闻搜索引擎网站在引用媒体内容链接时,必须向媒体付费,作为对引用媒体内容的补偿。这一费用被简称为“谷歌费”,背后的推动力量主要是西班牙的媒体出版商,他们认为谷歌通过链接媒体的内容获取了大量广告收入,自己却未能从中分一杯羹。

    第二则新闻自然会使人联想到先前广受关注的传统媒体狙击“今日头条”事件。尽管司法上尚无定论,但是,“新闻聚合平台”的法律责任和道德是非,已经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而关于第一则新闻,“人肉搜索”等网络新型行为带来的隐私曝光越来越困扰网民,个人信息的泄漏和传播有可能直接威胁到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尽管是远在欧洲的新政,其中体现的问题,却与我们近在咫尺。

    不可否认,搜索引擎服务为个人和商家都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人们通过搜索引擎,能够准确、快速、便捷地获取信息,而大量商家也把搜索引擎用来作为推广自己品牌的渠道,就像电话号码簿可以帮助客户更方便地找到商家一样,链接服务可以为内容提供者带来额外的流量和收益。但是,搜索引擎与传统广告投放模式同样存在本质区别。搜索引擎抓取的链接并未经过被抓取者的同意,除非在代码中设置爬虫协议,否则都将按照搜索引擎服务商自行设定的规则展现在广大公众面前。如果这些被抓取的内容中包含有法律赋予私人的专有权利,比如著作权,那么搜索引擎这种扩大性的传播,就会带来法律和利益上的纠葛。

    从中国现行法律来看,如果搜索引擎提供的链接内容本身违法或者侵犯了他人的权益,那么搜索引擎商有可能需要承担所谓的“间接侵权责任”。比如,如果链接的是盗版音乐、视频作品,或者链接的是诽谤他人的言论,那么,权利人可以向搜索引擎商提出“移除链接”的通知,如果搜索引擎商拒不移除,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欧盟的“被遗忘权”和西班牙的“链接费”新规,却是更进了一步,从个人隐私权和著作权两个角度重塑了搜索引擎商的链接责任。即使被链接的内容并非侵权性内容,比如,是网民自行上传到特定网站的信息,或者是媒体网站自行发布的正版内容,谷歌也有责任在收到“移除链接”请求时予以移除,也有责任向传统媒体缴纳费用。究其实质,这些政策是在私人财产和公共领域之间重新划了一条红线,扩张了私人权利的范围,而为搜索引擎施加了更重的责任。

    这样的新规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关注,试图通过扩张个人权利的边界,来对抗技术发展对私人领域的威胁和吞噬。但是,这种扩张同样也需要反思和克制,对于信息和内容的私人垄断,一方面会遏制信息获取自由和言论发表自由,这些本是互联网发展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政府对搜索引擎商施加责任的规制模式,有可能使得“谷歌们”不堪重负,心力交瘁。如前所述,两个月收到9万份请求,谷歌作为一家商业公司,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对请求进行识别、筛选和法律意义上的判断,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者和司法者同样有责任提供更加细致和可操作性的规则。在指导搜索引擎商的同时,通过确立更加人性化的规则来减轻商家的负担,节省社会资源,这本是政府的分内之事。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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