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Vringo商战看“专利流氓”的去标签化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专利经营公司Vringo的商战经历,用现下走红的首部关于中国企业专利商战的小说名称“专利凶猛”来描述,是再恰当不过了。近日,媒体争相报道说,Vringo刚刚输了对谷歌的二审官司,导致股价暴跌70%。而在这场败仗之前,Vringo已经取得了很多辉煌战绩。Vringo公司运用手里的专利组合,针对许多高新技术公司发起专利诉讼,因而也不可避免地被贴上“专利流氓(PatentTroll)”的标签。
Vringo跟谷歌之间本打的是一场持久战。早在2012年,Vringo就在针对谷歌“AdWords”的专利官司中取得胜利,陪审团十分慷慨地判赔3000万美元,被媒体称为是“专利流氓”赢取的最大胜仗之一。而且,2013年,法院要求谷歌为使用Vringo的专利而支付AdWords销售业务收入的1.36%,也就是每年高达2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这些专利带来的巨额财富前景,刺激Vringo股价快速飙升,也激发了人们的想象力,推动了对“专利流氓”现象的讨论和反思。随后,Vringo又在2013年1月起诉微软的必应(Bing)搜索引擎,微软迅速与其和解,答应支付100万美元外加与谷歌诉讼最终判赔金额的5%。不过,随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二审中宣布Vringo的专利无效,这5%的判赔最终不了了之。
专利战中的起落伴随着股票市场的硝烟,勾勒出新生代专利经营公司的商战轨迹。这些专利经营公司的基本特征是自己不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真正实施专利,其经营模式的核心就是运用其专利组合,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获取赔偿金或者和解费。它们被称为“非专利实施主体(NPE)”、“专利主张主体(PAE)”,但是深受专利诉讼困扰的企业更愿意用带有感情色彩的“专利流氓”来称呼它们。“专利流氓”这个称呼,已经如同当年的“知识产权霸权主义”等词语一般,用一种先入为主的标签化提法,抽离了许多复杂、细致的信息,将某一类主体和现象简单化、平面化,一旦一家企业被归类为“专利流氓”,便似乎已经处于道德上的劣势,其行为和获利便失去了正当性。
对于专利经营公司,一旦放下理性的观察态度,而一味用简单化的标签来赋予先天的成见,那么事情恐怕就会变得不妙。专利经营公司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无外乎因为许多NPE公司轻率、恶意发动诉讼,并企图从中谋取暴利,这种利用专利投机的行为,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经营、运作专利资产来盈利的模式本身就是十恶不赦的,那些从事实业生产、服务的企业,也并不会天然就具备道德上的优势。事实上,Vringo手中的专利,也是购自有实体经营的公司,比如,Vringo用来针对谷歌的两个搜索引擎相关的专利,是购自搜索引擎界的元老Lycos。而Vringo早先针对三星、中兴等公司提起的专利诉讼,据报道涉诉专利是来自老牌手机巨头诺基亚。有意思的是,随着诺基亚去年将手机业务出售给微软,业界不少人开始担心,手握大量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诺基亚,会不会华丽转身为通信界最大的“专利流氓”。
从制度上来说,比随意给一类主体贴上标签更有建设性的做法是,通过制度建设和规则构建,更加有效地阻止权利人从投机行为中获利,增加其投机行为的成本。比如,要求原告缴纳诉讼保证金,败诉时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要求权利人发送的侵权警告信函包含更加具体、准确的信息等等,都可以使得原告在发动诉讼时三思而行。此外,直接影响到Vringo案件二审判决的美国最高院近期判决Alicev.CLS Bank一案也被视为是一种阻止专利投机行为的努力,该案提高了软件专利的授权标准,直接导致了Vringo的两项风光无限的搜索引擎技术专利在二审中被判无效。凡此种种,都是专利制度和诉讼制度内生的可以用来防止投机行为的资源和规则。从政策上来说,与其把经营专利为主业的公司都不加区分地贴上“专利流氓”的标签,不如更加理性地观察市场主体的行为,区分哪些是浪费社会资源的投机行为,哪些是正当的维护创新的努力,然后选择合适的对策,抑制前者,鼓励后者。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