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跑路频现 合规经营须提速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邢梦宇
如今许多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投身互联网行业,在简单搭建起P2P网络平台后,成功披上“互联网金融”的外衣,瞬间完成从“土豪”到“高大上”的华丽变装。
P2P网络借贷的商业模式是将个人手中小额资金聚集,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群,而作为中介的网络平台从中收取服务费。余额宝问世后,天弘基金惊人的交易量也反映出人们“用钱生钱”的极度渴望。正是这种渴望使P2P借贷行业顺理成章地异军突起,行业内承诺平均12%至20%的年化收益率,吸引了众多中小客户。
曾经有人这样定位P2P平台功能:有了金融牌照就是一家小银行。而和银行相比,P2P网贷的成本低很多。
行业乱象
“P2P借贷是新兴产业,2006年开始出现零星的网络平台。虽然起步较晚,但增长速度惊人。”融通汇信内部人员对记者表示。
据第一网贷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一季度,全国P2P网贷总成交额371.27亿元,较上季度增加53.88亿元,增长了16.98%。
较低的行业门槛让这个新兴行业鱼龙混杂。
在8月15日举行的2014年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披露数据表示,目前可查的P2P借贷机构有1200家,到7月份为止,跑路的有150家,每个月都出现六七家跑路的现象。
即便是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晓波也对跑路的P2P网站颇为无奈:“这些非法经营的P2P网站骗完存款后就跑,他们登记的法人代表几乎都是和公司毫无关联的人,高管常常用化名,一旦出了事,根本无从查起。”
今年7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深圳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媒体将该案称为国内被判“非法集资”第一案。
据薛晓波介绍,誉东方案并不是首个判例,“实际上,已经有不少P2P网贷公司被判罚,主要罪名为两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监管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类新型金融业态关注不够,尽管互联网金融法规陆续出台,但总体偏少。”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英说。
经过8年的“野蛮生长”,P2P行业内部乱象已经触动了监管层的神经。
有关部门曾先后两次发声规整:2013年12月,央行副行长刘士余给P2P划出两条“红线”,即不做资金池、不做非法集资;2014年4月,银监会补充两点,一是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针对非法集资的几大特征,曹英做出了阐述: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在薛晓波看来,目前P2P行业内部采用既定运营模式,易触动“雷区”。作为业内老大,宜信涉嫌搞“资金池”一说从未停息,“资金借出方和借入方如果存在一对一的明确关系,双方都认可,签订协议,网络平台从中收取相应费用,是合规的做法。如果将债权打散分给不特定的人群,汇集的存款多了,就成为‘资金池’,这是被明确禁止的。”
但此前有媒体报道,尽管今年宜信进行了业务模式升级,但被诟病为搞“资金池”的“债权转让”业务仍占一定比例。对此,《中国贸易报》记者联系宜信方面,但截至发稿并未得到回复。
“不同于非法经营的P2P网站,宜信的资金需求方真实存在。而那些违法经营的P2P网站惯用伎俩是,由公司的财务总监虚设资金需求方,骗取存款,并自设担保机构。”薛晓波说,“要想让企业正规化发展,宣传上需设禁忌,宣传用语要严格界定,不能虚构回报或提前预测回报;明确不同利息之间债权与债务的对应,做到账目清晰,债权人、债务人明晰。”
“从当前的情况看,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运作模式和业务流程,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灰色地带。从P2P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判定可以看出,在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和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趋势下,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从过去的‘按兵不动’转为‘引导疏通’,这是积极信号。监管部门应在鼓励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这有助于引导P2P平台走向健康发展,改善P2P公司诚信环境,从而防范风险、保护好各方利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曹英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