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权益保护意识 大力提倡文明消费
来源:中国贸易报
■马瑞萍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消费者的日益增多,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也有极个别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那么应怎样做到维权呢?
注重防范意识 以备索赔需求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当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交易后应尽可能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
增强权利意识 树立文明消费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而维护自己权利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要做好彼此协调与合作。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注意培养文明消费意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谋求解决。
形成群体意识 好经营者协商
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观念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请求消费者协会,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保护客户权利 合理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运用我们享有的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提起诉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①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
总之,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比如,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简化起诉方式,宽延交纳诉讼费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适用督促程序等切实可行的方法,为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创造便利条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